【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2018年与A大学某系签固定期限合同,2020年签《补充协议》延展至2022年6月30日。期满后校方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续签,赵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尚江鹏律师维权,仲裁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驳回加班费。A大学起诉,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确认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核心争议:补充协议是否续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校方拒签是否违法。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续签,员工常搜“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能签无固定吗”“单位说不续签就终止合法吗”“补充协议算续订合同吗”。2018年4月28日A大学授权某系与赵某签《劳动合同书》,期限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赵某任教务秘书。2020年4月26日签《补充协议》延展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4月校方以预算有限、岗位取消告知不再续签,原合同期满后仍为赵某缴社保公积金至2022年10月,赵某始终要求续签被拒。赵某委托尚江鹏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费。

仲裁支持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驳回加班费。A大学不服起诉,请求确认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续订。校方称仅变更期限非新合同、双方仅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认定连续两次。
  • 焦点二:赵某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提出续订的,单位应订立。
  • 焦点三:校方主张岗位灭失、未盖章能否对抗。教务秘书岗是否具唯一不可替代性、补充协议效力。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A大学)方诉称:《补充协议》仅变更原合同期限非新合同,双方仅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赵某岗位因招生并入书院、预算不足灭失无续订基础;校方提前30日通知不续签合法终止;补充协议仅系里签署未盖章可撤销。

被告(赵某)及律师意见:尚江鹏律师提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校方授权某系签约且已实际履行,未盖章主张可撤销无据;补充协议实质续延期限应视为续订,依司法解释延长累计一年以上认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赵某无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一二项情形且期满提出续签,校方负有缔约义务;教务秘书岗非唯一不可替代,校方缴社保至2022年10月印证关系未终止;周某1通知不能代表合法终止意思。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校方授权某系签约、补充协议明确其授权单位且已实际履行,对未盖章抗辩不予采纳;补充协议约定续延期限应视为已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赵某以连续两次为由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校方应当订立;赵某岗位非唯一不可替代,对无续订基础抗辩不予采纳,结合社保公积金缴纳认定2022年7月1日至今未入职新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判决:确认赵某与A大学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用由A大学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尚江鹏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058073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非“终身制”但期内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更具稳定性。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特定情形、提出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见问题 FAQ

  1. Q: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能签无固定吗?
    A:劳动者无特定法定情形且提出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Q:单位说不续签就终止合法吗?
    A: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订情形的,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 Q:补充协议算续订合同吗?
    A:补充协议实质延展期限、已实际履行的,可视为续订,计入连续订立次数。
  4. Q:岗位取消就能不续签吗?
    A:非唯一不可替代岗位的,单位具调整安排能力,岗位灭失通常不能对抗订立义务。
  5. Q: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办?
    A: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由单位负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