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行政争议。刘淑芬房屋2018年纳入A区曙光片区旧城改建征收,多年未达成协议。2025年6月其申请履职,11月复议机关责令履职,12月A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评估价偏低、安置房不存在、程序违法。刘淑芬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邱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重作。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撤销补偿决定并限60日内重作。核心争议:评估时点违法、产权调换方案不明确、作出程序违法。适用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一、案情回顾
等了七年才出的补偿决定却不公,被征收人常搜“补偿决定不公平怎么撤销”“评估价格偏低能起诉吗”“安置房根本不存在的补偿决定有效吗”。2018年5月28日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约期6月9日至22日。刘淑芬房屋被纳入范围,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征收停滞。2025年6月30日刘淑芬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7月2日签收未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11月6日H市政府责令A区政府60日内履职。12月5日A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提供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但评估价严重偏低、安置房源不存在、程序处处违法。
走投无路之际,刘淑芬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和邱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重作,明确安置房位置户型交付时间及重新评估。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评估时点是否违法、价格是否显失公平。评估应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水平,被告未证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 焦点二:产权调换方案是否明确可执行。安置房源虚化、价格单方模糊,是否具备补偿方案效力。
- 焦点三:补偿决定作出程序是否违法。行政不作为在先、仅以公告送达剥夺知情权,是否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刘淑芬)方诉称:补偿决定评估时点错误、价格偏低、安置房不存在、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明确安置房信息、按公告日重新评估。
被告(A区政府)辩称: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机构选定合规、补偿决定内容合法,仅提交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对如何选定未提交证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程春梅、邱娟律师梳理时间线(2018征收启动→2025申请履职→11月复议责令→12月决定),精准锁定三大违法点:评估时点应依2018年5月28日公告日,被告评估依据旧数据且未证明机构选定程序、未正式送达报告剥夺复核权;产权调换方案房源不存在、价格单方模糊,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及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不作为在先、仓促作出决定且仅公告送达未优先直接送达。律师协助整理户口本、房产证、履职申请、复议决定及补偿决定等完整证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征收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公示分户结果、转交评估报告并保障复核鉴定权利。被告仅提交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对如何选定未举证,且称口头告知评估报告原告否认又无证据,剥夺复核鉴定权利,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依据,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A区政府2025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限其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刘淑芬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淑芬全部诉讼请求获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07156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邱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695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起诉期限:征收决定知道起6个月、补偿决定收到起6个月、强拆知道起1年、补偿协议履行诉讼时效3年,逾期视为放弃。
六、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常见问题 FAQ
- Q:补偿决定不公平怎么撤销?
A:可诉请撤销,重点审查评估时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方案明确性与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 Q:评估价格偏低能起诉吗?
A:能,评估应依征收决定公告日市场水平,机构选定及送达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依据。 - Q:安置房根本不存在的补偿决定有效吗?
A:产权调换方案房源虚化、价格模糊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可主张违法并予以撤销。 - Q:只公告送达补偿决定合法吗?
A:能确定有效地址的应优先直接送达或邮寄,仅公告剥夺知情权的属程序违法。 - Q:起诉补偿决定的期限是多久?
A: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