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辩护案件。F某等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垫资建设A市**镇光明村新民居项目,涉占用耕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合计34.63亩。F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辩护,律师从F某非犯罪主体、无办理土地手续义务、无非法占用主观故意、追责有违公平等六方面论证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争议:F某是否构罪及犯罪主体认定。适用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一、案情回顾

工程人关心"垫资施工会被认定非法占地犯罪吗""借用资质施工谁担责"。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F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认定:2010年A县政府推进新民居项目,W某、F某、H某三人借用川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村委会为开发主体,三人垫资建设,征占耕地87.7亩、每亩补偿4.5万元。2011年8月项目未取得用地审批开工,2014年秋一期完工。其间尾砂库(实为本案新民居)早在2010年列入复垦、2011年验收为农用地无法开采。

2014年8月A市国土局调查处罚;2019年12月市政府文件允许补办手续仍未办成。经多次鉴定,案涉新民居建筑物及地面硬化非法占用农用地合计34.63亩。F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辩护,认为F某不构成犯罪、建议不起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F某是否属于本案犯罪主体。施工单位(乙方)是否应承担建设单位(甲方/村委会)的责任,是定罪关键。
  • 焦点二:F某等人有无办理土地手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义务主体是村委会还是施工方,关系主观故意。
  • 焦点三:刑事手段介入十余年前遗留项目是否妥当。信赖利益保护与政策背景,影响追责的公平性。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嫌疑人(F某)方诉称:F某垫资承建新民居,经合法招投标、在村委会取得"行政许可"、依合同施工,不存在违法性,不是犯罪主体,无犯罪事实,建议不起诉。

追诉方(侦查机关)立场:认定F某等人借用资质、未办用地手续占用耕地,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刘立强律师从六方面展开无罪辩护:

  • 一、F某非犯罪主体: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村委会是建设单位(甲方),F某等是施工单位(乙方);垫资仅转移出资义务,不取得建设单位主体资格,侦查机关混淆二者身份。
  • 二、无办理手续义务:依《建筑法》第七、八条及省市文件,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主体为建设单位村委会,F某无义务。
  • 三、无主观故意:合同经镇政府招投标、备案,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手续,F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四、后果不归责F某:未办手续系政策遗留、乡镇村未及时办理或规划指标问题,无证据证实F某拒绝办理。
  • 五、追责有违公平、损害政府公信力:F某信赖上级行政行为合法性,从省级示范点变违法工程。
  • 六、刑事介入应慎之又慎:应以当时经济社会政策考量十余年前行为,会议纪要已提出补办手续、免除处罚等解决办法。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在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秉持客观公正,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成功取得无罪结果,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公正与温度,也令相关企业单位大受鼓舞。

五、恒略律师提示

刑事辩护须穿透身份与因果关系。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45435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建设工程中借用资质、垫资施工不等于承担建设单位责任;办理用地手续义务主体依法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尽合理注意义务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遇刑事追究应尽早委托律师厘清主体与过错。

六、刑事辩护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借用资质垫资施工,会被定非法占地罪吗?
    A:施工单位(乙方)一般不承担建设单位(甲方)办理用地手续的义务,若尽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关键看身份定位与义务归属。
  2. Q:什么情况检察院会作不起诉决定?
    A:对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判处刑罚的可相对不起诉;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法定不起诉,本案即属后者。
  3. Q:未办土地手续的后果,施工单位要担责吗?
    A:依《建筑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义务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仅在自身违法情形内担责,政策遗留、非其拒办的无罪过不归责。
  4. Q: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意味着什么?
    A:说明证据存在不足,检察机关会综合判断是否达到起诉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5. Q:十余年前的项目被刑事追究,怎么辩护?
    A:应结合当时政策背景、信赖利益保护、遗留问题处理文件论证刑事介入的必要性与公平性,争取不起诉或无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