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结案)。张某于2023年12月25日入职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副店长,月基本工资8500元,双方却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存在未缴社保、强行调岗、变相逼离、拖欠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违法用工行为。张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维权。律师制定"先确认劳动关系、再主张赔偿、优先调解"策略,论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A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16000元,双方再无劳动争议。核心争议:劳务合同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及补偿主张。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案情回顾
打工人常搜"签劳务合同算劳动关系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劳动维权怎么取证"。张某2023年12月25日入职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副店长,月基本工资8500元,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从事固定岗位、按月领酬,看似标准劳动关系,双方却签了劳务合同,为维权埋下隐患。
在职期间A公司多项违法:自入职起未为张某缴社保;无故不安排工作、强行调岗、将其踢出工作群变相逼离;长期拖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身心俱疲的张某于2026年3月10日通过微信及EMS向A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日送达后关系解除,随后慕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公司试图以合同名称规避责任,焦点在从属性特征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 焦点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公司未缴社保、变相逼离,焦点在张某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请求。
- 焦点三:加班费与未休年假工资如何举证主张。焦点在考勤、工资及加班证据的收集与金额核算。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劳动者)方诉称:张某主张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要求确认2023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立场:A公司以双方签有劳务合同为由,试图否定劳动关系及相应劳动权益责任,对补偿与加班费主张提出异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程春梅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材料、固定证据,精准研判关键点:代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全面覆盖合法损失;庭审中重点论述张某接受考勤管理、从事副店长核心工作、按月领固定工资,具备三性从属特征,即便签劳务合同仍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缴社保、变相逼离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张某有权主张补偿。考虑执行不确定,律师从"高效维权"角度积极推动调解。
四、办案结果
在程春梅律师全力推动下,张某与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A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16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10日解除;张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调解书生效后,程律师持续跟进,2026年4月30日A公司如约将16000元足额支付至张某账户,张某全额收到调解款。张某十分满意,特意制作锦旗送到程春梅律师手中致谢。
五、恒略律师提示
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取决于合同表面名称,而取决于实际履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07156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劳动者:入职时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规章制度签收记录等证据;遇公司以"劳务合同"规避责任,及时向劳动监察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维权,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六、劳动争议维权常见问题 FAQ
- Q:签了劳务合同还算劳动关系吗?
A:看实际履行。若接受考勤管理、从事固定工作、按月领薪具备从属性,即便签劳务合同仍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Q:被公司变相逼离能要经济补偿吗?
A:能。公司未缴社保、强行调岗逼离的,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Q:加班费和年假工资怎么举证?
A: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排班表、聊天记录等,证明加班事实与未休假情况即可主张。 - Q:劳动仲裁调解一般能拿多少钱?
A:视诉求与证据而定,本案经调解从1万协商至16000元一次性了结,强调高效拿到实赔。 - Q:劳动维权该先投诉还是直接仲裁?
A:可先向劳动监察投诉,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证据充分时仲裁更能全面主张补偿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