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涉继承权益)。北京市石景山区105号房屋系刘秀芬与孙振岭夫妻共同财产,孙振岭2006年去世后房屋由刘秀芬、王强、王晓钰共同共有。2020年11月,刘秀芬与儿子王强在王晓钰不知情、未同意下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王强名下。王晓钰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维权。律师指双方恶意串通、买卖合同实为赠与。法院完全采纳意见,判确认合同无效、王强七日内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刘秀芬名下,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核心争议: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认定、继承份额。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及法定继承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母亲把房过户给儿子有效吗""继承人能撤销房屋买卖吗""恶意串通过户怎么认定"是常见疑问。105号房屋2001年由刘秀芬与孙振岭婚内购置、登记在刘秀芬名下。2006年7月1日孙振岭去世未留遗嘱,其一半份额由刘秀芬、王强、王晓钰三人共同继承,房屋转为三人共同共有。2020年11月19日,刘秀芬与王强在王晓钰不知情、未同意下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王强名下,刘秀芬还出具放弃声明称王强使用10万元减免契税。

王晓钰作为父亲法定继承人,认为自身依法享有继承权,母亲与哥哥恶意串通转移登记严重损害其权益,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维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王强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刘秀芬名下。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强与刘秀芬所签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焦点在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王晓钰权益,合同实为赠与而非真实买卖。
  • 焦点二:孙振岭是否留有有效口头遗嘱。被告主张孙振岭口头遗嘱将房留王强,焦点在缺乏证据能否采信。
  • 焦点三:合同无效后房屋应恢复登记至何人名下。焦点在恢复原状的对象为原登记人刘秀芬。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女儿)方诉称:王晓钰主张其为孙振岭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母亲与哥哥恶意串通转移登记损害其权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至刘秀芬名下。

被告(母亲、哥哥)立场:二被告辩称无恶意串通,合同仅为完成过户手续使王强成合法所有者;称原告未证明串通,作为母子交易合乎情理;并主张孙振岭有口头遗嘱将房留王强,过户未损害原告实体权利。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刘源源律师指出:第一,3名证人证言无日期、身份与二被告紧密、无佐证,不认可;第二,房屋系夫妻共有,孙振岭去世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原告享份额;第三,刘秀芬以买卖形式过户但依放弃声明王强未付购房款,实为赠与;第四,刘秀芬、王强明知房屋来源及权利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合同无效后应恢复原状,王强配合过户回刘秀芬名下。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恒略律师意见,一审判决:确认王强与刘秀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强于七日内将涉案105号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秀芬名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强调法律对性别平等的保护,无论男女在财产继承上应享同等权利,提醒摒弃传统偏见、尊重每位家庭成员权益。

五、恒略律师提示

财产继承中男女平等,恶意串通处分共有财产无效。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0109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示:家庭成员处分共有房产须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过户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可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登记;遇权益受损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取证维权。

六、房产过户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母亲偷偷把房过户给儿子有效吗?
    A:若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且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本案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登记。
  2. Q:继承人能撤销他人签的房屋买卖吗?
    A:能。证明系恶意串通、无偿或低价处分共有财产的,可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
  3. Q:口头遗嘱把房给儿子算数吗?
    A:须符合法定要件且有证据。本案中被告主张口头遗嘱却无证据,法院未采信,按法定继承处理。
  4. Q: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A: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侵害其他共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善意取得除外,本案不属此情形。
  5. Q:房被过户了怎么恢复原登记?
    A:收集过户合同、放弃声明、继承关系证据,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判令配合恢复至原登记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