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纠纷。刘海与前妻离婚不离家,徐小芬为给孩子在北京落户,2017年11月10日与刘海登记结婚,二人从未共同生活、无夫妻感情。2022年9月刘海被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孙园园为监护人。刘海曾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再次起诉。律师收集《结婚协议书》《收条》及前期判决书证明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法院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刘海与徐小芬离婚。核心争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分居满一年应否判离。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一、案情回顾
"假结婚怎么离婚""二次起诉离婚判离吗"是特殊婚姻常见疑问。刘海与前妻张秀琴离婚多年仍"离婚不离家"。徐小芬原与赵鸿夫妻,为给孩子北京落户,经张秀琴介绍,2017年11月10日与刘海结婚。婚后不久因被举报"假结婚"属实,派出所拒迁户口。2022年9月刘海被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孙园园为监护人。2022年11月刘海首诉离婚被驳,上诉维持。刘海与徐小芬从未共同生活,徐小芬不闻不问、势同水火却不同意离婚,主张婚姻有效、共同居住且出资翻建房屋。
刘海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律师协助收集《结婚协议书》《收条》(载明徐小芬先付15万、落户后再付15万共30万)、2013及2014年判决(证明309号房产权人系刘海)等,证明感情名存实亡及分居。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焦点在假结婚、无共同生活、势同水火能否认定破裂。
- 焦点二: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应否判离。焦点在首次判不离后分居已满一年,是否符合法定应判离条件。
- 焦点三:徐小芬主张共同居住出资翻建能否阻却离婚。焦点在其陈述与分居事实矛盾。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夫)方诉称:刘海主张与徐小芬无感情、未共同居住生活,请求判决离婚;双方均表示本次不涉及其他财产债务、私下协商。
被告(妻)立场:徐小芬不同意离婚,主张婚姻真实有效、婚后共同居住且出资数十万翻建房屋,试图阻却离婚。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明确法院判离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次起诉重点一是落实首次策略、排除障碍,二是积极举证。律师协助收集《结婚协议书》《收条》证明"假结婚"对价属性(徐小芬先付15万、落户后再付15万)、2013及2014年判决证明309号房产权人系刘海,佐证双方无真实夫妻情感、自首次判不离后一直分居。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刘海2022年起诉离婚被判不准后感情未改善,再次起诉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查明首次判不离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已达"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条件,支持离婚请求。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刘海与徐小芬离婚。
五、恒略律师提示
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法定标准,与结婚次数无关。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示:起诉次数非决定因素,关键是感情破裂证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判离;选择婚姻应谨慎,遇不幸婚姻及时合法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取证维权。
六、离婚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假结婚过不下去能离婚吗?
A:能。婚姻合法登记即受离婚制度调整,证明无夫妻感情、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应判离,本案即判离。 - Q:二次起诉离婚一定判离吗?
A:非绝对,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起诉的,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应准予离婚。 - Q:对方不同意离婚能判离吗?
A:能。只要证据证夫妻感情破裂(如假结婚、无同居、分居满一年),对方不同意亦可判离。 - Q:分居满一年怎么证明?
A:用前次判决书、居住证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明首次判不离后持续分居。 - Q:离婚要准备什么证据?
A:准备结婚证、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证明、财产线索;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