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抗辩)。2008年刘涵将北京朝阳某406号房屋以40万售徐霞,协议约定产权证下发后配合过户,并经公证。徐霞入住,2021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刘涵名下。双方未协商过户,徐霞起诉要求刘涵及妻赵晴协助过户并付违约金8万。刘涵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抗辩始终同意过户、已交房产证原件、无违约。法院采纳意见,判刘涵、赵晴七日内协助过户,驳回徐霞其他诉请(违约金)。核心争议:是否违约及违约金承担。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卖房被诉违约金怎么办""房屋买卖违约怎么抗辩"是卖房人常遇的。2008年5月29日,徐霞与刘涵签《协议书》,刘涵将朝阳某406号房屋以40万售徐霞,约定房产证下发后必须配合过户。同年10月23日徐霞与刘涵及妻赵晴再签《协议书》约定价格、违约责任等,北京市公证书公证。徐霞2008年5月29日付40万购房款并入住。2021年不动产权证下发登记刘涵名下。直至今年双方未协商过户,徐霞以违约为由诉请协助过户并付违约金8万。
刘涵咨询多家律所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刘涵表明同意协助过户、但不同意付违约金,称自始同意过户、房产证下发后即交徐霞原件并积极配合,徐霞称多次催促推脱与事实不符,不存在违约。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刘涵、赵晴是否构成违约。焦点在协议未明确过户时间、二人是否明确拒绝过户。
- 焦点二:违约金8万元应否承担。焦点在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是否依据充分。
- 焦点三:协助过户诉请能否支持。焦点在被告同意协助,法院是否照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买受人)方诉称:徐霞主张刘涵违约,要求其与赵晴协助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称多次催促遭推脱。
被告(出卖人)立场:刘涵、赵晴同意协助过户,但不同意付违约金,主张自始愿意配合、房产证已交徐霞、积极履行,无违约行为。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深入分析后认为对方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微信记录无法显示刘涵拒绝过户,且刘涵已将房产证交徐霞。庭审中发表答辩:同意第一项诉请、不同意第二项;刘涵、赵晴自始同意过户、房产证下发后交原件并积极配合,徐霞称多次催促推脱与事实不符,二人不存在违约、不应付违约金。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采纳恒略律师意见:案涉《协议书》合法有效,徐霞要求协助过户、刘涵、赵晴同意,不持异议;就违约金,结合在案证据,协议对过户时间未明确规定,刘涵、赵晴亦未明确拒绝办理,徐霞主张违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刘涵、赵晴于七日内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至徐霞名下;驳回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涵一家不用支付一分违约金,成功避免无端损失。
五、恒略律师提示
房屋买卖中"配合过户"是关键履约行为。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示:签买卖合同应明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卖人同意过户并已交付房产证原件的,一般不构成违约、可免违约金;遇被诉违约应及时委托律师,以微信记录、交证凭证等抗辩。
六、房屋买卖违约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卖了房买家说违约要我付违约金怎么证明没违约?
A:证明始终同意过户、已交付房产证原件、无明确拒绝,本案即凭此免违约金。 - Q:房屋买卖违约怎么抗辩?
A:核查合同是否约明过户时间与违约情形,收集同意过户、配合及交证证据,主张不存在违约。 - Q:配合过户就不算违约吗?
A:一般不算。协议未明确过户时间且未明确拒绝的,法院通常不认定违约、不支持违约金。 - Q:卖房被诉要准备什么证据?
A:准备买卖合同、公证书、房产证交付凭证、微信沟通记录,证明积极履约无违约。 - Q:房屋买卖纠纷去哪起诉?
A: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凭合同与履约证据主张协助过户或违约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