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执行异议与执行回转民事案件。因早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错误追加李红梅、刘晴晴为被执行人,后经裁定撤销追加。张楠取得李红梅被执行财产后提出书面异议试图阻止返还,李红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茜文宋美娜律师代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裁定变更执行裁定第一项、判令张楠十日内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61元及孳息,驳回张楠其他异议。核心争议:张楠是否应返还执行款及孳息、执行回转法律依据。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一、案情回顾

“错误执行怎么回转”“执行款被划走能要回来吗”“执行异议复议”,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常搜词。本案源头是F集团与刘刚、李红梅、刘晴晴借贷纠纷,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于2018年8月2日错误追加刘刚妻子李红梅、女儿刘晴晴为被执行人。后债权转让变更张楠为申请执行人,法院扣划刘晴晴房屋拍卖余款2370670元、存款等多笔,扣划李红梅存款26096.26元、拍卖其银行股权发放1696320元,扣划刘刚收益类保险1110560.55元。2024年8月19日法院撤销追加裁定,11月25日裁定驳回F集团追加异议。法院要求张楠返还李红梅财产及孳息,张楠提异议。李红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茜文宋美娜律师代理。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张楠是否应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75元及孳息。原追加裁定被撤销,已执行财产理应返还,孳息亦应包含。
  • 焦点二: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财产归属是否清晰。李红梅房屋2010年登记、2017年离婚协议追认,不存在恶意转移。
  • 焦点三:执行回转是否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纠正自身错误追加的合法程序,张楠主张以租金折抵孳息无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异议人(张楠)方诉称: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第一项、中止执行回转,主张刘晴晴房产系刘刚个人财产、离婚协议涉嫌转移财产、租金收益远超孳息、共同财产范围未明确不应直接返还。

申请执行人(原案)立场:张楠作为债权受让人取得被执行财产,试图以异议阻止财产返还,主张执行回转条件未成就。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马茜文宋美娜律师提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李红梅房屋2010年已登记、2017年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执行回转是法院纠正自身错误追加的合法程序,李红梅、刘晴晴非责任主体,追加裁定撤销后已执行财产理应返还;依据《执行规定》第六十五条,执行回转应包含已取得财产的孳息,张楠以租金折抵及不承担孳息增加的理由无法律依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裁定变更执行裁定第一项,判令张楠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61元及孳息,驳回张楠其他异议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认为据以执行的裁定被撤销后,已被执行的财产应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茜文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41186532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宋美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041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共同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回转是纠正错误执行、返还财产的法定救济程序,利害关系人遇错误追加、错误扣划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异议、复议与执行回转维护权益。

六、执行异议与执行回转常见问题 FAQ

  1. Q: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怎么办?
    A: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原追加裁定被撤销后,已被执行财产应通过执行回转返还。
  2. Q:执行回转包含利息和孳息吗?
    A:包含。依据相关执行规定,执行回转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取得财产人拒不返还的可强制执行。
  3. Q:债权转让后原被执行人能要求新申请执行人返还吗?
    A:可以。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变更,已取得被执行财产的人均负有返还义务,可经执行回转程序追索。
  4. Q:执行异议和复议有什么区别?
    A: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为上级审查。
  5. Q:离婚协议能对抗执行吗?
    A:若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登记与时间清晰、无恶意转移财产情形,可作为确定财产权利人的依据,用于厘清执行标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