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案件。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人员接受无真实业务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价税合计4232600元、税额239581.24元,相关责任人Z某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超然律师介入,围绕Z某犯罪情节轻微、补缴全部税款、如实供述、自首等辩护,检察院采纳意见,认为实施《刑法》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单位已补缴税款,决定不起诉。核心争议:虚开数额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适用。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案情回顾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怎么判”“虚开多少要判刑”“补缴税款能不起诉吗”,是企业与责任人常搜词。2022年,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Q某安排财务负责人Z某、人事W某,经Y某介绍,与北京B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发票金额3993018.76元、税额239581.24元、价税合计42326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24年Z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到案后如实供述,A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附加税等共计36万余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恒略律所王超然律师针对Z某情节轻微、弥补损失、如实供述、自首等情形辩护。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与后果。43张发票、税额239581.24元、价税合计4232600元,已全部抵扣。
  • 焦点二:Z某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等从宽情节。如实供述、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
  • 焦点三:能否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与《刑诉法》第十五条,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嫌疑人)方诉称:Z某及家属希望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张Z某犯罪情节轻微、补缴全部税款、如实供述、具有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争取不起诉。

追诉方(办案机关)立场:侦查与检察机关关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规模、是否认证抵扣及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审查是否起诉。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超然律师通过阅卷分析案情,结合Z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弥补损失、如实供述虚开事实、属自首、主观恶性与动机等情形辩护。律师指出涉案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Z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与《刑诉法》第十五条,建议作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单位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罚、重获自由。该结果凸显尽早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价值。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超然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041503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领域,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问题 FAQ

  1. Q: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处罚?
    A: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量刑。
  2. Q:虚开多少税额达到立案标准?
    A: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本案税额23万余元已远超该门槛。
  3. Q:补缴税款还能不起诉吗?
    A:补缴全部税款、挽回国家损失,结合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检察院可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即属此情形。
  4. Q:单位犯虚开罪谁承担责任?
    A: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
  5. Q:涉嫌虚开请律师什么阶段介入最好?
    A:越早越好。若能在侦查阶段争取撤案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对当事人最为有利,本案即在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