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建材公司完成防水维修工程,审定金额465429.91元,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支付。建材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群律师代理,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支付工程款43709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案情回顾

“工程做完甲方不付工程款怎么办”“结算审核报告对方不认可怎么破”“二审还能维持吗”,是施工方常见痛点。2021年4月15日,建材公司(承包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发包方)签订《防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期2021年4月15日至12月30日,合同价款566725.74元,固定单价、按实结算,验收合格以审计结果付95%。2021年8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

经审核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送审542694.55元,审定465429.31元,乙方认可。但甲方不认可金额及工程量,申请鉴定并久拖不付。乙方委托恒略律所陆小群律师诉讼。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3709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物业公司不服上诉,称合同是修理合同非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价值不到40万、不认可审核报告客观性、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合同性质是建设工程还是修理合同。合同名为施工、内容为防水维修,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 焦点二:欠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以双方盖章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金额465429.91元为准。
  • 焦点三: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依约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承包方(建材公司)诉称:建材公司主张依《结算审核报告》及验收单支付工程款437093.63元及逾期利息。

发包方(物业公司)立场:物业公司上诉称合同系修理合同、工程价值不到40万、不认可审核报告、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陆小群律师同意一审判决,指出涉案合同名称与内容均系防水维修施工,案由正确;通过《结算审核报告》及双方盖章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证实审定金额465429.91元,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上诉人主张不认可报告客观性但其自行委托且盖章确认,申请鉴定及不付利息的请求无依据。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不认可《结算审核报告》客观性,但该报告系其委托出具且其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不予支持;申请鉴定、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3709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群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270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施工方应重视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及签署表等书面确认文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以完整证据链破解“不认可结算”抗辩,二审再胜。

六、工程款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工程做完甲方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A:凭合同、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起诉主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 Q:结算审核报告对方不认可怎么破?
    A:若报告由对方委托且其在签署表盖章确认,对方反言不认可一般不被支持。
  3. Q:防水维修算建设工程还是修理合同?
    A:合同名为施工、内容为施工项目的,案由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Q:二审还能维持原判吗?
    A: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5. Q:逾期付款利息能要吗?
    A:能。依合同及法律规定,欠付工程款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