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工程施工合作合同纠纷。原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被告欠付工程款693327.60元及履约保证金40万元不予返还。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法院支持部分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73327.6元。适用法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案情回顾

“合作施工工程款被拖欠怎么办”“履约保证金不退合法吗”“工程没审计就能拒付吗”,是施工合作常见争议。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某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负责施工。项目总造价15592953.37元,原告施工费3621281.37元。付款节点:进场14日内付30%,进度过半付至50%,完工付至8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付至95%(5%质保金),余款两年后付;被告按施工部分收11%管理费。工程期限2018年3月20日至8月2日。

原告按承接金额10%缴纳履约保证金40万元(分两笔支付)。施工完毕交付后,被告仅支付施工费合计2493400元,余款693327.60元未付,保证金40万元也不返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委托恒略律所专业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被告辩称现仅须付80%,发包人未审计故剩余20%暂不需支付。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告欠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扣除11%管理费及50%设计费后核算。
  • 焦点二:发包人未审计能否成为拒付理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近期完成审计,被告理由不成立。
  • 焦点三:履约保证金应否返还。因最终结算尚未完成,保证金主张未获支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施工方(原告)诉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673327.6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

发包方(被告)立场:被告称按合同现仅须付80%,因发包人未审计,剩余20%暂不需支付。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师认为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有效;工程已于2018年8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且近期完成审计,原告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在诉讼前已基本付清80%,其以未审计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四、办案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求,认为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尚未完成,保证金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尚欠工程款在扣除11%管理费及50%设计费后应予支付;被告诉讼前已基本付清80%,利息损失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3327.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83元,原告负担5793元,被告负担9290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团队律师均持有合法有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施工合作须明确付款节点与审计条款,避免“未审计”被滥用为拒付理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企业商事团队以合同依据破解拒付抗辩。

六、工程款拖欠常见问题 FAQ

  1. Q:合作施工工程款被拖欠怎么办?
    A:依合作协议约定节点,凭验收、结算证据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
  2. Q:履约保证金不退合法吗?
    A:满足返还条件的,应予返还;最终结算未完成的,法院可能暂不支持。
  3. Q:工程没审计就能拒付吗?
    A:不能。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实际完成审计的,不得以未审计拒付到期款项。
  4. Q:管理费设计费能从工程款扣吗?
    A:有合同约定的,法院可据实扣除相应管理费及分摊费用后核算欠款。
  5. Q:欠付工程款能要利息吗?
    A:被告已大致按约付款、无明确拖欠的,利息请求可能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