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公司将装修改造工程交由马某施工,结算欠付5376038.18元。马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主张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有效、张某签字系职务行为,判决建设公司给付马某剩余工程款4894639.19元及利息、给付装饰公司481398.99元及利息。适用法条:《民法典》及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分包工程款被总包拖欠怎么办”“没有正式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结算协议项目负责人签字有效吗”,是实际施工人常见难题。2015年北京XX中心将装修改造项目5标段发包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将室内外强电、弱电预留、围墙、零星工程交由马某(装饰公司法人代表)施工,马某2017年完成工程并投入使用。经结算,建设公司应付10191038.18元,已付4815000元,尚欠5376038.18元。

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委托我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无正式合同、2022年张某非项目经理、签字无效力、证据均为个人签字无公章、已过诉讼时效。律师指出建设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竣工验收文件显示张某系建设公司派驻代表及负责人,马某作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属其员工;《劳务分包最终结算协议》及结算汇总表记载明确,张某签字系职务行为对建设公司发生效力。结算于2022年8月2日签署,未超时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无正式合同下施工关系及结算效力。施工合同及结算文件可证明确认债权债务。
  • 焦点二:张某签字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其为建设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签字对建设公司有效。
  • 焦点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22年8月2日签结算协议,未超时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实际施工人(马某)诉称:马某主张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376038.18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日起按LPR计)。

总包方(建设公司)立场:建设公司辩称无正式合同、张某非项目经理、签字无效力、证据无公章、已超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利息。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指出建设公司与装饰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竣工验收文件显示张某系派驻代表及负责人;2022年8月2日《劳务分包最终结算协议》及结算汇总表记载施工项目与案涉工程有关、金额明确,张某作为负责人签字属职务行为对建设公司发生效力;尚欠5376038.18元事实清楚,结算协议签署日未超诉讼时效。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及诉求,依法通知装饰公司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判决:一、建设公司给付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481398.99元;二、建设公司给付马某剩余工程款4894639.19元;三、建设公司偿付装饰公司利息(以48139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LPR计);四、建设公司偿付马某利息(以4894639.1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LPR计)。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实际施工人应重视结算协议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据,即便无正式合同亦可主张工程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以职务行为认定破解“无合同无公章”抗辩。

六、工程款追索常见问题 FAQ

  1. Q:分包工程款被总包拖欠怎么办?
    A:收集施工合同、结算协议、验收文件,凭明确结算金额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2. Q:没有正式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
    A:能。施工关系及结算协议、验收文件可形成证据链确认债权债务。
  3. Q:结算协议项目负责人签字有效吗?
    A: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属职务行为,对总包公司发生效力。
  4. Q:工程款诉讼时效怎么算?
    A:自结算协议签署或应付之日起算,签署结算的未超时效。
  5. Q: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要工程款吗?
    A:能。实际完成施工并结算的,可要求总包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