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北京某中心将西城区一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发包给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将D馆4-13层精装、门房、动力站等及室内拆除交由原告汪某施工,原告于2017年完工且工程早已投入使用。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31415.13元。被告以"未结算、不认可金额、已过诉讼时效"抗辩。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围绕结算表签字效力、项目经理刘某身份、诉讼时效三大焦点系统举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七日内支付工程款5231415.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10元。核心争议:结算表手写签字是否约束被告、类似生效判决的参照效力、诉讼时效是否经过。适用法条:《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一、案情回顾
很多实际施工人最关心的是"做完工程拿不到工程款怎么办""工程款拖欠起诉时效是多久""没有书面结算单能要回工程款吗"。2015年,北京某中心将位于西城区的一处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发包给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又将D馆4-13层精装、门房、动力站等及室内拆除工程交由原告汪某施工。原告组织施工并于2017年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工程完工后早已投入使用。
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现场项目经理结算。经核算:土建及精装(C馆4-12层、门房、动力站等)结算金额8091810元,已支付375万元,尚欠4341810元;室内拆除部分结算金额2239605.13元,已支付135万元,尚欠889605.13元;合计被告尚欠原告5231415.13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汪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确实做了工程,但并未进行结算,故不认可金额;第二,退一步说,即便原告主张成立,也过了诉讼时效——2017年6月25日的结算书,被告第一次付款是2018年,早已超过时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结算表上手写签字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表下方手写"工程量及增项事由属实,价格参照合同价执行,结算金额属实",并有被告工作人员刘某、郭某签字,该签字能否及于被告公司,是认定欠款金额的前提。
- 焦点二:刘某是否系被告公司项目执行经理。被告称刘某只是项目协调人且2019年已离职、无代表公司结算的权利,郭某也非其员工,双方对刘某身份各执一词。
- 焦点三: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结算表未写明签字日期,双方也未约定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被告主张时效抗辩能否成立,直接关系原告诉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实际施工人)方诉称:原告已完成约定工程,工程早已投入使用,经结算被告明确欠款5231415.13元,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应依法支付工程款。
被告(发包方)辩称:不认可金额,主张未结算;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称2017年结算、2018年首次付款,原告起诉已过时效。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证据,围绕三大焦点展开:
- 提交结算表,其上手写"工程量及增项事由属实,价格参照合同价执行,结算金额属实",并有被告现场执行经理刘某、郭某签字;被告虽不认可,但未能举证推翻。
- 提交北京某中心项目文件传阅记录、现场交底会议纪要复印件、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及施工阶段监理交底复印件等,用以证明刘某系被告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并指出在类似涉北京某中心装修改造项目工程中,生效判决已认定刘某办理结算的法律效力及于被告。
- 针对被告提交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律师指出该合同无被告公司盖章、未将合同返还原告,且合同之外增加了其他拆除内容,被告对增项应支付工程款;因结算表未写签字日期、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永慧律师的意见和诉求。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意见并无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确认结算表上的签字为刘某所签,并认定刘某与原告结算的法律效力及于被告建设公司。由于双方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故对被告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231415.13元;案件受理费24210元,由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领域"做完活拿不到钱"极为常见,实际施工人尤其要注意固定结算证据、项目经理签字身份证据以及催款记录。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办理有效结算,避免陷入"做了工程却要不回钱"的被动局面。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讨工程款常见问题 FAQ
- Q:没有书面结算单,实际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吗?
A:可以。即便没有正式结算单,只要能证明工程量、增项及欠款金额(如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表、会议纪要、监理交底等),法院可结合证据认定欠付数额,本案即是凭手写结算签字与项目文件胜诉。 - Q:发包方称项目经理无权结算,签字有效吗?
A:若该项目经理在工程中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类似生效判决已确认其结算效力及于公司,其签字对发包方具有约束力;公司以其"已离职、无权限"抗辩通常难以推翻。 - Q:工程款拖欠起诉时效是多久,从哪天起算?
A: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若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结算表也未写签字日期,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被告单纯以"早年间结算"主张时效届满往往不被支持。 - Q:对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会准许吗?
A:双方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法院通常不再准许造价鉴定;鉴定申请多用于双方无有效结算的情形。 - Q:实际施工人如何防范工程款被拖欠?
A:签约明确计价与付款节点,施工过程留痕(签证、会议纪要、监理文件),完工及时办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并保留催款证据,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