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营业信托纠纷。2019年12月、2020年1月,徐某与XX信托公司签订两份《信托合同》,合计认购12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9.3%,预计2021年6月19日到期。到期后信托公司未在约定期限返还资金、分配利益。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王栋律师代理,请求赔偿本金损失1200万元及利息。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未尽受托人勤勉义务、违规运用资金致无法兑付,判决赔偿投资损失11279233.53元及利息。核心争议:受托人是否违约、损失是否确定、赔偿范围。适用法条:《信托法》、《信托合同》相关约定。
一、案情回顾
"信托到期不兑付怎么办""信托公司违约能索赔本金吗""营业信托纠纷归谁管"是投资者常见疑问。营业信托又称"商事信托",是金融领域常见信托形式。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0日,徐某与XX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两份《中国XX信托至信XXX号优选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0日转账300万元和900万元。
2020年12月19日,XX信托公司出具《补充合同确认函》,确认认购资金1200万元、信托份额1200万份,生效日2020年12月19日,预计终止日/封闭期届满日2021年6月19日,业绩比较基准9.3%,到期分配。信托单位到期后,XX信托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资金、分配利益。
为维护合法权益,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王栋律师代理维权,请求判令XX信托公司赔偿原告本金损失1200万元及利息损失。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是否未尽勤勉尽责、违规运用信托资金,是索赔前提。
- 焦点二:投资人损失是否确定。被告主张损失尚未确定、应按责任大小赔偿。
- 焦点三:受托人违反义务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投资人)方诉称:信托到期后被告未返还资金、未分配利益,构成违约,请求赔偿本金损失1200万元及利息。
被告(信托公司)辩称:自身不存在违约违规;因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无法按基准分配,有权延期或分次分配;已按约运用资金、履行信息披露并保全债务人财产;且原告损失尚未确定,即便赔偿也应按责任大小确定金额。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王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代理,仔细分析信托关系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收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的证据,确定诉讼思路。
- 信托单位到期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资金、分配利益,未履行勤勉尽责、未恪尽职守,违反《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规定,违规运用资金,严重损害原告利益。
- 被告未能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严重违反约定投资致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清算;依《信托合同》,受托人违约应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薛素华、王栋律师的部分意见和主要诉求,认定信托公司未尽受托人义务、违规运用资金致无法兑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徐某投资损失11279233.53元及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被告对原告新的给付按本判决确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充抵。
五、恒略律师提示
信托投资并非保本保收益,投资者应关注受托人尽责与信息披露义务。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王栋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09033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投资者留存合同、确认函与分配记录,遇兑付风险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六、营业信托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信托到期不兑付,能起诉信托公司吗?
A:能。若信托公司未尽受托人勤勉尽责、违规运用资金导致无法兑付,投资人可依据《信托法》及合同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 Q:信托公司说"现金不足可延期分配"合理吗?
A:须看合同约定与是否尽到管理、披露义务;若因违规投资致无法兑付,延期分配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 Q:信托损失怎么计算?
A:一般以投资人实际未获兑付的本金及约定或法定利息为基数,按同期LPR等标准计算,自违约或应当分配之日起算。 - Q:信托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吗?
A:有。受托人应依约如实披露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与风险状况,怠于披露或虚假陈述均可能构成违约。 - Q:营业信托纠纷该向哪起诉?
A:通常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处理,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亦可约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