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5年8月,原告李某新承接被告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某市的"XXX镇集中供热工程",2011年7月竣工交付。被告出具《说明》确认欠工程款661752.9元,后付款342522.9元,尚欠319230元。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时效抗辩并反诉索要发票。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苏本凯律师代理,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工程款未超时效。法院认定未超时效、原告主体适格,判被告支付工程款299230.90元,并判令第三人为被告提供建安发票。核心争议:诉讼主体、诉讼时效、发票与付款履行顺序、反诉。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等。
一、案情回顾
"发包方以没开发票为由扣工程款合法吗""施工人没签合同能要工程款吗""工程款发票纠纷怎么处理"是施工方常见难题。2005年8月,原告李某新承接被告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热电公司)发包的位于内蒙古某市的"XXX镇集中供热工程",工程至2011年7月竣工交付。
201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661752.9元。2011年10月1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342522.9元,剩余31923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李某新委托我所苏本凯律师代理本案,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1923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原告不是案涉施工主体、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应承担诉讼费。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人提供建筑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92292.9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本诉及反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需结合工程款支付节点判断。
- 焦点二:原告李某新本诉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被告称其非施工主体。
- 焦点三:发票开具与工程款支付孰先孰后。被告以扣留"发票税款"抗辩付款能否成立,是核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施工人)方诉称:被告出具《说明》确认欠款,已付款后尚欠319230元,请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发包方)辩称及反诉:原告非施工主体、诉求过时效;反诉要求原告先开具金额3192292.9元建安发票。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苏本凯律师针对反诉指出:第一,依《发票管理办法》《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XX热电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前提下,原告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其诉请先开发票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第二,全部工程款3192292.9元,营改增前建筑营业税率为3%,假设均未开票,税款仅约957687.87元,被告将剩余319230元作为发票税款扣留明显超过税款金额,抗辩不应支持;第三,被告应先付款、原告才有义务开票,义务按顺序履行,预先扣留税款不应支持;第四,发票税款计算缴纳属行政职责,不应由法院处理以免司法干预行政。
四、办案结果
法院围绕三项焦点审理,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XX热电公司欠付工程款应支付实际施工人员李某新,故李某新作为本诉原告主体适格;在不能代纳税义务人代缴税款情况下,XX热电公司应支付李某新欠付工程款总额即299230.90元。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新工程款299230.9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第三人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惠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被告提供金额3192292元建筑安装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恒略律师提示
工程款与发票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发包方不得以"未开发票"对抗付款义务。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苏本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3753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施工人留存结算说明、依法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与工程款常见问题 FAQ
- Q:发包方以没开发票为由扣工程款合法吗?
A:不合法。付款与开票分属不同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发票对抗付款,施工人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 Q:扣留的"发票税款"超过实际税额怎么办?
A:税款金额依法定税率计算,扣留额明显超过应缴税款的,超出部分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人。 - Q:没签书面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
A:能。发包方出具的结算说明、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均可证明事实合同关系与欠款数额。 - Q:工程款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
A:自约定或法定付款期限届满起算;持续催要、部分付款可中断时效,重新起算。 - Q:法院会判开发票吗?
A:开具发票属行政法上的义务,法院一般不直接判令,但可就付款与开票顺序作出认定,必要时由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