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合伙人协议纠纷。原被告自2014年左右合伙承包工程,各占50%,先后以公司名义承包哈尔滨湿地、烟台森林抚育、辽宁工地三项工程。2019年1月18日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83674.35元,后被告付款5万元,尚欠2033674.35元。原告发现被告隐匿款项、擅自将抵款房更名至自己及亲属名下,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起诉。法院支持我方大部分诉求,判被告支付1879970.7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核心争议:合伙结算数额、隐匿款项认定、利润分配。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合伙工程款被合伙人私吞怎么办""合伙结算后不付款能起诉吗""合伙人擅自处分抵款房合法吗"是合伙经营常见痛点。原被告从2014年左右开始合伙承包工程,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各占50%。双方先后以北京XXX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名义,从北京XX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三项工程:哈尔滨XX生态湿地(一期)一标段《材料采购合同》、烟台XX森林抚育项目工程一标段《园建劳务分包合同》、辽宁XX工地项目。
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对上述合伙事项结算。三项工程相抵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83674.35元。双方结算后于2019年1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被告尚欠2033674.3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原告更发现被告不守诚信,私自隐匿部分工程款,擅自将抵款的房子更名到被告及其亲属名下,合法权益受严重侵犯,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合伙结算金额如何认定。三项工程相抵后欠款数额是判令基础。
- 焦点二:被告是否隐匿款项、擅自处分抵款房产。这影响可追回数额。
- 焦点三: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规则适用。按约定或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合伙人)方诉称:双方合伙承包工程、各占50%,经结算被告尚欠203万余元,且被告隐匿款项、擅自将抵款房更名至自己及亲属名下,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187万余元。
被告方:庭审中被告并未出庭。李永慧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代理,梳理分析现有证据,期间多次前往外地调查取证,经对各项目款项计算取证,查明被告存在隐匿款项及擅自将抵顶房产过户至自己和妻子名下的事实。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师提交材料采购合同及附件、抵房工程款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书写的三个项目工程结算协议等证据,认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按合伙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四、办案结果
在李永慧律师翔实关键的证据准备与有理有据的答辩下,法院支持我方大部分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879970.73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9元,由原告负担1744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1325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合伙经营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结算与财务公开机制,发现合伙人隐匿财产应及时取证。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合伙人遇侵占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六、合伙人协议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合伙工程款被合伙人私吞怎么办?
A:先固定合伙协议、结算单、银行流水与工程合同,证明应分配数额;对方隐匿、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可起诉要求支付应得份额并赔偿。 - Q:合伙结算后对方不付款能起诉吗?
A:能。有书面结算协议的,可据此主张支付;对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执行,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 - Q:合伙人擅自把抵款房过户给自己合法吗?
A:不合法。抵款房属合伙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更名侵犯他人权益,受损方可请求返还或赔偿。 - Q:合伙利润怎么分?
A: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共同共担风险。 - Q:被告不出庭法院会怎么判?
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原告证据充分的,其合理诉求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