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邹某立代书遗嘱将丰台区05号房屋由其再婚配偶丁某继承,四名子女不认可遗嘱、主张按法定继承;丁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诉至法院。律师举证代书遗嘱有两见证人、代书人、录音录像及见证人出庭,符合法定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判决房屋由丁某继承,丁某分别给付各继承人及继子马某13933元。核心争议:代书遗嘱真实性及行为能力、刘某对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份额、继子马某是否享有继承权。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父亲留下的代书遗嘱真伪有争议,房屋归谁”——这是再婚家庭继承纠纷里的典型难题。邹某与刘某生育四名子女(邹某1—4);刘某1992年3月死亡,同年11月19日邹某与丁某再婚,丁某与前夫之子马某随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丁某与邹某用共同工龄购买丰台区05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8月18日邹某立代书遗嘱,明确死后由丁某继承其名下房屋;2012年7月20日邹某死亡,子女不配合继承,丁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诉至法院。该房系1983年邹某单位福利分房、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1997年12月20日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邹某工龄38年、丁某工龄20年,1998年4月17日邹某支付购房款24322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邹某所立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被告主张邹某无立遗嘱行为能力、签字不符、遗嘱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审查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 焦点二:前妻刘某对05号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份额、继子马某是否享有继承权。需结合购房时间、工龄使用与抚养关系认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邹某代书遗嘱由段某、宋某见证,段某代书并注明2011年8月18日,二人及邹某签名捺印,形成过程有录音录像,并申请见证人出庭陈述;该遗嘱系邹某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房屋应按遗嘱由丁某继承。
对方(被告)辩称:邹某1—4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邹某4主张继承房屋并给折价款。其认为邹某生前脑梗多次住院、无立遗嘱行为能力,签字不符、代书遗嘱无效;房屋系邹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分配、用刘某遗产购房,四子女各出资3000元,邹某4应继承房屋,且马某不应作为继承人。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师指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邹某代书遗嘱有两见证人、代书人、注明日期、签名捺印及录音录像,并申请见证人出庭,符合代书遗嘱实质要件,系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05号房屋系刘某去世后购买、未使用刘某工龄优惠,刘某不享产权份额,房屋按遗嘱由丁某继承。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却未提供相反证据,确认遗嘱系邹某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遗产按遗嘱办理;05号房屋系刘某死亡后购买且未使用其工龄优惠,刘某不享产权份额。马某随邹某、丁某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且遗嘱列明其份额,应作为继承人;丁某领取的丧葬费及生前六个月工资未分割,作为邹某遗产按法定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一、邹某名下丰台区05号房屋由丁某继承;二、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邹某1、邹某2、邹某3、邹某4、马某各13933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获胜诉,助当事人保住房产。
五、恒略律师提示
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与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保留录音录像与见证人出庭能力,可有力应对真伪争议。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遗嘱继承纠纷 FAQ
- Q:代书遗嘱怎样才有效?
A: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与遗嘱人签名;本案有见证人、代书人、录音录像及出庭陈述,法院确认有效。 - Q:子女不认可代书遗嘱真伪怎么办?
A:不认可一方需提供相反证据;无充分反证的,法院依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并按遗嘱继承。 - Q:前妻对再婚后买的房有份吗?
A:若房屋系前妻死亡后购买且未使用其工龄优惠,前妻不享有产权份额,按遗嘱由继承人继承。 - Q: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遗产吗?
A: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作为继承人;本案马某随共同生活、遗嘱列明份额,法院认定其享有继承权。 - Q:遗嘱继承还要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吗?
A:遗嘱指定房屋由一人继承的,该继承人通常需向其他法定继承人给付对应折价款,本案丁某分别给付各继承人13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