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养殖场地)纠纷。当事人李某2016年3月与杨某1、杨某2签订20年养殖场租赁合同并投入建棚,2021年1月被告突然锁门驱离;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求。当事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律师围绕合同解除后果与残值损失举证鉴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两被告赔偿建鸭棚及附属设施损失62829元、鉴定费4400元,合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67229元。核心争议:协商解除的认定与解除后残值损失赔偿范围。适用法条:《民法典》合同解除、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条款。

一、案情回顾

很多经营者在网上搜索“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租赁场地被房东锁门驱离怎么办”“租地建棚后房东反悔损失谁赔”时,往往已经身处被动。2016年3月10日,原告李某经中间人罗某介绍,与被告杨某1、杨某2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用于养殖肉鸭;首付5年租金30000元,之后每三年付一次,每年租金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正常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鸭棚及附属设施。然而2021年1月28日,被告突然将养殖场大门上锁,并要求原告搬离,导致原告前期投入面临巨额损失。原告因此多方咨询“租赁合同没到期被解除能要回损失吗”,并最终决定依法起诉维权。一审阶段,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等理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度陷入败诉僵局。当事人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诉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得以“起死回生”,为当事人争取到后续可能胜诉、实现诉求的关键机会。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究竟于何时、以何种方式解除。是被告所称的通知解除,还是庭审确认的协商解除,直接决定解除后果的起算与赔偿前提。
  • 焦点二:合同解除后,原告所建鸭棚及附属设施残值损失是否应由出租人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界定。这需要结合租赁履行情况、建设投入与鉴定报告综合判断。
  • 焦点三:原告主张的肉鸭出栏损失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部分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系到整体赔偿金额。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主张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应予解除,两被告应返还剩余租金、赔偿建鸭棚损失及肉鸭出栏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此前已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场,被告锁门驱离行为造成其巨额损失,应予赔偿。

被告(出租人)辩称: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解除: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为罗某和原告,并非原告一人,第一笔租金亦由罗某缴纳;2020年10月罗某已告知被告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缴纳下一年租金未获理睬;2021年4月被告托人送达解除、恢复原貌通知;作为共同承租人,罗某提出解除合同应视为共同承租人合意,且原告长期未缴房租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收回院落,故原告主张出栏损失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接受委托后,王芳丽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可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为后续赔偿请求奠定了法律基础。
  • 诉讼中我方申请对养殖场残值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评估,养殖场残值损失价值共计218953.96元;其中鸭棚及附属设施损失,结合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建设养鸭大棚的事实,并依据鉴定报告评估意见,被告均应予赔偿。
  • 我方提交租赁合同、收条、录音、证人证言、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和诉求。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庭审确认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果,其中鸭棚及附属设施的损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两被告赔偿原告建鸭棚损失62829元;鸭肉出栏损失因缺少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方面,原告为评估损失支付鉴定费11000元,结合双方过错,原告负担6600元,两被告负担4400元。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鸭棚及附属设施损失62829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400元。本案最终为当事人挽回直接损失合计67229元,并确认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恒略律师提示

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纠纷中,出租人单方锁门、驱离并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承租人前期建设投入的残值损失亦可能获得赔偿。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建议承租人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建设投入归属与补偿,并妥善保存租金支付、建设投入、沟通记录等证据,遇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房东单方面锁门不让进,租赁合同能算解除吗?
    A:锁门本身不等于合法解除,合同解除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通常应以通知、协商或诉讼裁判为准;一方擅自锁门造成损失的可能还要承担赔偿。
  2. Q:租来的场地自己建了鸭棚,合同解除后建棚损失能要回来吗?
    A: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规定主张,关键要看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鉴定评估意见。
  3. Q:租赁合同没到期被赶走,怎么收集证据维权?
    A:应保留租赁合同、租金收条、建设投入票据、现场照片视频、沟通录音、证人证言等,并尽早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委托评估。
  4. Q:共同承租人其中一人说解除合同,对其他人有效吗?
    A:共同承租人的解除意思表示是否及于全体,要看合同主体、授权与各方实际履行情况,不能简单认定“一人说解除就全体解除”。
  5. Q:一审败诉还能翻案吗,上诉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A:一审败诉后仍可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意味着案件回到一审重新审理,是扭转败诉局面的重要机会,应抓住重审阶段充分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