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因关联公司需贷款,借员工张某名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朝阳区262.05㎡房屋以733.74万元“出售”给张某,张某按揭贷款440万元转入A公司。后张某拒绝配合过户,A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一审因举证不足被驳回。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上诉。核心争议:合同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如何。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A公司名下。
一、案情回顾
公司借员工名义买房贷款,房子归谁?当事人常搜“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阴阳合同套贷无效”“房屋过户纠纷二审改判”“北京恒略房产律师”。2020年9月,A公司关联公司B、C资金紧张需贷款,因公司购房须全款,遂借连续缴五年社保的员工张某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将A公司朝阳区东三环某2003号房屋(262.05㎡)以733.74万元“出售”给张某,首付257.74万元、余款440万元由张某按揭贷款,贷款入A公司账户用于关联公司。后张某取走房产证拒绝过户,A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名为买卖、实为套取银行贷款并持有房产,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
- 焦点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买卖行为效力,及隐藏行为的处理。
- 焦点三:一审判决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偏差。一审以举证不足驳回,二审能否以新证据链逆转。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公司)方诉称:A公司主张与张某无真实转让意思,系借名贷款,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A公司。
被告(名义购房人)方辩称:张某称支付全部房款、房屋系真实买卖,房产证由其持有。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接手上诉后认为,一审未正确认定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未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律师精准将二审核心聚焦于“交易本质的异常性与证据链条完整性”:重构资金流向(贷款440万元直接入A公司、A公司转C公司、B公司以房产抵押借款760万元结清贷款)、权证与费用持有(房产证、借款合同原由A公司持有、物业费由B公司缴纳)、代持协议与收条等,证明双方无真实买卖合意,实为借名贷款。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A公司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房屋恢复登记至A公司名下。二审认定该“买卖”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隐藏的借名贷款关系不改变买卖行为无效的结论,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本案在改判率极低的北京三中院实现逆转。
五、恒略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阴阳合同套贷风险极高。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公司借个人名义购房贷款,往往因缺乏真实买卖合意被认定买卖行为无效;签约前应评估合规风险,涉诉时注重资金流、权证持有、代持协议等完整证据链构建。
六、房屋买卖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A:为规避限购或套贷而借名,常因违反法规或公序良俗、缺乏真实意思被认定无效,房屋原则上归实际权利人,但需充分证据。 - Q:阴阳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后果?
A:买卖条款可能属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还可能涉嫌骗贷,相关方需承担返还、赔偿乃至行政刑事责任。 - Q:二审改判很难吗?
A:民事二审改判率总体偏低,但一审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二审可改判或发回,关键在证据与法律适用。 - Q:房产证在谁手里重要吗?
A:重要。权证、贷款合同、物业费单据的持有与支付主体,是判断真实交易目的的重要旁证。 - Q:房屋恢复登记要哪些条件?
A: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诉请恢复原登记;需证明原权属、无效事由及房屋现状,并涤除相关抵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