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行政复议案件。A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2009年拍得某市B区13000平方米土地,2011年纳入征收后仅补偿地上物、未补偿土地本身,拖延十余年。2025年B区政府以“国有无偿划拨土地无法补偿”拒绝。当事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代理,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区政府2025年12月9日《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核心争议: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是否应予补偿、未过户能否归责申请人。适用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

一、案情回顾

国有土地被征收却拿不到土地补偿,当事人常搜“国有划拨土地征收有补偿吗”“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怎么办”“土地征收补偿拖延十几年怎么维权”。2009年2月,A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147.31万元竞得B区曙光村13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有证国有划拨商业服务业用地3953平方米。2011年该地块纳入征收,申请人与前进街道办事处签《城市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被申请人仅补偿地上建筑物。2011年11月街道办出具《征地拆迁补充说明》承诺两个月内结算土地问题,却始终未兑现,反而擅建市政工程致土地丧失开发条件。十余年间评估值从1244万元到1631万元不等,被申请人始终拒绝补偿。2025年5月申请人提出申请,区政府12月9日回复以“国有无偿划拨土地无法补偿”直接拒绝。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是否依法应予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性权益,征收时是否应获公平补偿。
  • 焦点二:未办理过户手续能否归责于申请人?因征收占用致过户条件丧失,能否成为拒补偿事由。
  • 焦点三:被申请人回复是否违反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拒不履行上级复议决定径直拒绝补偿是否违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方诉称:申请人通过合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被申请人应依法补偿土地价值,而非以性质为由拒绝。

被申请人(区政府)立场: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主张职权,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无偿收回”为由,称国有无偿划拨土地无法征收补偿。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

  • 事实认定错误:成交确认书、交付确认书均记载买受人为A公司,被申请人混淆买受人主体身份;
  • 国有划拨土地并非不可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土地应给予公平补偿,被申请人混淆“停止使用收回”与“国家征收”两种法律关系;
  • 未过户不可归责申请人:土地2011年即被征收、被申请人擅占建设致过户条件丧失,拍卖约定出让金可在结算中抵扣而非拒补偿事由;
  • 回复直接违反市人民政府生效复议决定,属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

四、办案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郄超丽律师核心意见,作出胜诉复议决定:撤销B区政府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责令其60日内重新对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为当事人拖延十余年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维权之路取得关键突破。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专业性极强,程序节点与举证要求严格,建议权益受损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行政违法点、固定证据并撰写法律文书。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郄超丽(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担任代理人,依托对案涉领域法律规范与实务裁判规则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六、土地征收补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有补偿吗?
    答: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财产性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应给予公平补偿。
  2. 问: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怎么办?
    答:可先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对拒绝答复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处理。
  3. 问:土地未过户影响征收补偿吗?
    答:若因征收致过户条件丧失,未过户不影响作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出让金可在结算中依法抵扣。
  4. 问:土地补偿拖延十几年怎么维权?
    答:持续主张权利、委托律师梳理评估与协议证据,通过复议诉讼倒逼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5. 问:北京征地拆迁律师怎么帮当事人?
    答:律师可精准锁定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构建复议与诉讼制胜逻辑,推动补偿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