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土地管理行政复议纠纷。申请人刘利华2005年经转租在北京市某区A镇曙光村建设二层房屋并使用至今。2025年9月,A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构成违法建设为由作出《告知书》,要求两日内自行清空搬离,逾期启动处置。刘利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告知书》剥夺其陈述申辩权、无明确法律依据,应撤销。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未履行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鉴于房屋已被拆除无撤销内容,最终确认该《告知书》违法。核心争议:过程性告知书是否属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案情回顾
“租地建房二十年后突然收到拆除告知书,合法吗?”这是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土地维权中的典型疑问,相关词还有“镇政府告知书违法怎么复议”“无证房就一定要拆吗”“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有什么用”。本案申请人刘利华系北京市某区A镇曙光村村民。2005年1月,曙光村村委会与张强签订《租占废坑协议》将废坑西头租赁给张强建房经营或转租;同日张强与刘利华签订《转租废坑塘协议书》,转租部分坑塘,租期50年,明确刘利华可在承租区内建设民用住宅。协议签订后,刘利华按约建设二层房屋于2005年建设完毕并使用至今。
2025年9月,A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案涉房屋,向村委会发《协查函》核查土地性质与建设手续。村委会回复房屋为刘利华建设、未办理建房报备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025年9月26日,镇政府执法队向刘利华作出《告知书》,认定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构成违法建设,要求送达之日起2日内自行清空搬离,逾期启动处置;同日村委会亦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2025年11月2日,案涉建筑物被拆除。
刘利华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帮助维权,于2025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告知书》。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告知书》的性质与可复议性。该文书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还是被申请人所称“过程性、准备性”事前告知,决定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 焦点二:作出《告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在作出前履行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法律依据是否明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刘利华)诉称:刘利华主张《告知书》对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行政处罚行为,应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其在收到《告知书》前未收到任何事先告知文件,剥夺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律规定应撤销;且《告知书》无明确法律依据,镇政府无权要求处置其房屋,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镇政府称《告知书》系“过程性、准备性”的事前告知,不具终局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文书并非行政处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目的是依法处置违法建设、保障村庄规划秩序。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商瑞超律师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受理标准,提出三项核心主张:一是《告知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二是《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未作事先告知、剥夺陈述申辩权;三是《告知书》无明确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权处置申请人房屋,应当撤销。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涉案房屋由刘利华于2005年建设并使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曙光村委会已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收回涉案土地并于2025年9月26日发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告知书》要求限期搬离;2025年11月2日涉案房屋已被拆除。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建设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村委会已启动集体土地收回,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本案《告知书》已无撤销内容,故确认该《告知书》违法。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该决定为申请人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程序正义是法治基石,任何行政行为都不能绕过法律程序“走捷径”。遇到“收到拆除告知书怎么办”,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00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成功促使复议机关确认《告知书》违法。
六、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镇政府发《告知书》说我家是违建要拆,我能复议吗?
A:能。若该告知书对您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即针对《告知书》提起复议并确认违法。 - Q:行政机关作出拆除决定前必须听我说吗?
A: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前应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否则程序违法,本案即因未保障该程序被确认违法。 - Q:房子已经被拆了,确认告知书违法还有用吗?
A:有用。虽无撤销内容,但确认违法是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追究责任的重要前提。 - Q:无证房就一定要拆吗?
A:不一定。需区分历史成因、是否符合规划,且必须依法履行限期改正、催告、陈述申辩等程序,径行要求搬离拆除可能违法。 - Q:村委会能直接收回我的集体土地吗?
A:收回集体土地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并符合法定情形,且应与房屋征收处置程序区分,当事人有权对违法收回与处置一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