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杨某经朋友王某介绍投入52.6万元理财,王某承诺保证本金并代为操盘,后该平台实为电信诈骗,杨某仅获刑事判决书退赔清单记载526000元且未查控到财产。杨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起诉,主张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王某重大过失应返还损失。法院采纳部分意见,判决王某赔偿本金损失516000元。核心争议:双方是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保底条款效力、被告过错责任。适用法条:《民法典》委托合同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轻信熟人委托理财被骗,当事人常搜“委托别人理财亏了能要回来吗”“朋友代炒股亏了谁负责”“理财保底承诺有效吗”。杨某和王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21年王某称有好的理财项目劝说杨某购买并承诺保证本金。杨某分四笔于2021年6月30日向王某转账50万元,6月27日微信转账16000元,另有1万元按王某指示转入涉案理财平台,共投入本金52.6万元。

后该项目实为电信诈骗,虚假理财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2021年7月4日杨某、王某接民警通知报警,生效判决退赔清单载明被害人杨某退赔金额526000元,但并未查封到犯罪分子财产。杨某认为王某曾承诺出问题由其负责,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提起诉讼,希望追回投资款。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被告是否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未签书面合同,王某主张仅帮忙转账而非受托理财,关系性质如何认定。
  • 焦点二:保证本金的保底条款效力。王某个人承诺保证本金,该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应否无效。
  • 焦点三:被告过错与返还责任范围。王某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致被骗,重大过失如何对应返还数额。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杨某)方诉称:王某承诺保证本金、负责操盘,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王某事后同意返还款项,应返还本金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双方未签委托合同、不存在委托关系,其仅按原告意愿帮忙转账;原告自愿购买理财盈亏自负;损失已由生效刑事判决由他人退赔,原告不能再民事获额外利益。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冯娜律师研判后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诺保证本金、原告转账、被告开户操作、有利益分成,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承诺出问题由其负责且事后同意返还;被告接受委托收取资金后未谨慎辨别,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导致被诈骗,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主张返还理财款。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恒略律师部分意见,认为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保证本金的承诺构成保底条款,违反理财风险共担原则应属无效;被告轻信他人将原告投资款转入个人账户、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告轻信高额回报亦存在过错;被告事后同意返还款项视为处分自身权利。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本金损失516000元;原告自行投资的1万元已由刑事判决退赔,不由被告承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292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网络投资属非接触式投资,可控性差、诱惑性强,投资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平台。发现自己陷入投资骗局时,应平稳心态、理性处理、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有关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权益。

六、委托理财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委托朋友理财亏了能要回来吗?
    A:若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且受托人有重大过失(如转入个人账户致被骗),可主张返还损失;具体数额依双方过错分担。
  2. Q:理财“保证本金”的承诺有效吗?
    A:个人承诺保证本金构成保底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通常认定无效,但不影响过错赔偿责任的认定。
  3. Q:对方说已刑事判决退赔就不能再民事起诉?
    A:刑事退赔未实际执行到财产的,受害人仍可就民事委托关系中的过错另行主张赔偿。
  4. Q:熟人介绍理财被骗,受托人要担责吗?
    A:受托人在受托理财中未尽谨慎辨别义务、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 Q:委托理财没签合同怎么证明关系?
    A: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益分成约定、开户操作记录等均可证明委托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