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A设计院公司经口头协议借用D公司资质,完成C旅游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设计费约定193万元,成果通过自然资源局审核,但B、C、D三公司长期推诿拒付。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起诉。律师提交14份证据,主张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合同成立,无效后仍应参照约定支付。法院采纳意见,判B公司一月内支付设计费193万元、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核心争议:事实合同关系认定与无效后折价补偿。适用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一、案情回顾

工程方常问"没签合同活干完了不给钱怎么办""挂靠资质做的设计有效吗"。案涉C旅游开发有限公司、B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2020年B公司招标,XX二建和D设计研究院联合体中标,设计部分中标单位为D公司。招标后B、D公司与A设计院公司口头协商,由A公司借用D公司名义完成设计,设计费193万元。A公司借用D公司名义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2020年10月28日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规划项目;2022年10月8日B公司负责人苏伟诚微信发送《规划确认函》确认成果;2021年10月9日发送《说明》及《内部清单》。A公司已交付设计成果,但2020年起多次请款均被推诿。为维护权益,A公司委托恒略吴佳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B、C、D公司连带支付设计服务费193万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未签书面合同、借用资质是否致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是否成立。
  • 焦点二:原告是否完成设计工作及完成量。B公司抗辩未完成全部内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焦点三:设计费由谁支付、金额多少。微信确认函能否作为欠款依据,付款主体认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A公司)方诉称:已完成设计并交付成果、通过审核,三被告应连带支付193万元设计费。

被告(B、C、D公司)方辩称:B公司否认与A公司达成合意、称A公司非履行主体;C公司称未签合同应驳回;D公司称与各方无合同关系、未收款,应驳回。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吴佳妮律师指出,依《民法典》虽未签书面合同,但A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且B公司接受设计成果,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但B公司仍应参照约定标准支付。律师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协议》《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等14份证据,证明事实设计合同关系、原告已实际履行完毕、B公司欠付193万元。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证据与意见,认为: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A公司与B公司未签合同但完成规划、B公司接受成果,合同成立;因A公司无资质借用D公司资质,依《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合同为无效合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B公司因取得利益不具返还性应折价补偿,设计成果通过审核、具特定性,应支付报酬。关于完成量,B公司自认完成且未申请鉴定,予以认定。关于付款,2021年10月8日苏伟诚微信《成果确认函》载明金额193万元,虽无公章但可确认,应由B公司支付。最终判决:B公司一个月内支付A公司设计费193万元,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无书面合同不等于无权利。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506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合作之初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保留请款函、微信确认、审核意见等证据;建筑企业注重资质管理,避免挂靠致合同无效,但即便无效仍可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六、企业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没签书面合同,活干完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A: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可收集成果交付、审核通过、微信确认等证据,诉请参照约定支付报酬。
  2. Q:借用资质做的设计合同无效,还能要钱吗?
    A:能。合同无效后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取得智力成果一方应折价补偿;设计成果通过审核、不具返还性的,可主张参照约定支付设计费。
  3. Q:微信发的确认函没盖章,算数吗?
    A:结合实际情况与履行事实,即便未盖章,载明金额与成果确认的微信函件可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依据,法院会综合判断。
  4. Q:设计费该告谁?
    A:一般向实际接受成果、作出确认的一方主张;本案中B公司接受设计并发确认函,被判承担付款责任,具体视合同履行与证据而定。
  5. Q:怎么预防设计费拖欠?
    A:签订书面设计合同、明确金额与付款节点,过程中留存请款函、成果签收、审核意见,遇拖欠及时委托律师诉讼并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