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与未成年人恋爱赠与)。35岁张某2021年认识15岁刘某并恋爱,期间频繁转账消费,刘某出具《承诺保证书》载明29个月内支出145000元。2025年张某以赠与合同纠纷诉刘某及父母要求返还145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超律师代理,全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赠与是否附结婚条件、保证人行为能力、款项性质。适用法条:《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六百五十七、第六百五十八、六百六十三条。
一、案情回顾
给未成年恋人转的钱能要回吗,被告常搜“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能要回吗”“给未成年对象转账算附条件赠与吗”“承诺保证书有效吗”。2021年12月,35岁张某在酒吧认识15岁刘某确立恋爱关系,张某在惠州工作、刘某在广州读书,未共同生活。张某通过微信转账、亲情卡、亲属卡、网络购物等频繁为刘某支付消费。2023年5月刘某出具《承诺保证书》载明“以结婚为前提”、29个月内支出145000元。2025年张某以赠与合同纠纷将刘某及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145000元及利息,主张系附结婚条件赠与。
三被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超律师代理,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特送锦旗致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赠与是否附结婚条件。刘某恋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形成附结婚条件赠与合意。
- 焦点二:《承诺保证书》效力。未成年人出具返还钱款承诺是否超出行为能力、涉及身份关系是否无效。
- 焦点三:款项性质与返还范围。其中包含工资、代付押金、共同消费等非赠与部分,原告主张145000元是否属实。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张某)方诉称:其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系附条件赠与,现恋爱终止条件丧失,刘某应返还145000元及利息,刘某父母共同承担。
被告(刘某及父母)辩称:委托宋超律师,主张案涉系一般赠与非附条件赠与;原告无请求权基础;款项含工资、代付押金、共同消费等非赠与部分;刘某父母非合同相对方。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宋超律师提出四点核心意见:案涉赠与系一般赠与,刘某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认知婚姻,原告主张附结婚条件赠与不合常理,且款项为小额日常消费非彩礼;原告任意撤销权因钱款转移已丧失、无法定撤销情形;金额含工资、代付租房押金、共同消费等应剔除,部分无完整证据;刘某父母非合同相对方,原告列被告不明应予驳回。律师还对原告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瑕疵并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办案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宋超律师意见,认为《承诺保证书》无效(刘某出具时未满17岁、承诺超能力且涉及身份关系违反婚姻自由);案涉支出均为一般赠与、原告无权返还;无法认定附结婚条件赠与;原告主张刘志刚、李玉娜承担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245元均由原告负担。既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也厘清恋爱赠与法律性质。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057003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恋爱关系财产给付无明确约定时多属赠与;一般赠与给付方主张返还通常不支持,附条件赠与(如彩礼)条件不成就可部分支持。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用途、习俗综合认定性质。
六、恋爱赠与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能要回吗?
A: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小额日常赠与通常不支持返还;财产已转移消费的更难追回。 - Q:给未成年对象转账算附条件赠与吗?
A:未成年人认知有限,其“以结婚为前提”陈述难以构成有效合意,一般不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 Q:承诺保证书有效吗?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大额返还承诺超其能力且涉身份关系,通常认定无效。 - Q:恋爱转账含工资代付怎么算?
A:备注工资、代付押金、共同消费等非赠与部分应剔除,不计入返还基数。 - Q:对方父母要共同还钱吗?
A:父母非赠与合同相对方、无法律关系的,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