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娜与被告刘淑芬2024年6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李娜出借300万元,期限1个月,约定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刘淑芬未还,李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律师提起诉讼,诉求偿还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年利率3.45%)、违约金(年利率10.35%)及律师费12万元。核心争议为借贷关系真实性、出借人主体适格、违约责任合法。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规定。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支持全部诉求。

一、案情回顾

民间借贷常搜“300万借款不还怎么办”“借条和转账都有能赢吗”“律师费能让对方出吗”“民间借贷违约金上限”。原告李娜与被告刘淑芬原系合作伙伴。2024年6月,刘淑芬因资金周转需求向李娜提出借款,双方于2024年6月7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期限1个月(2024年6月7日至7月5日)、一次性偿还本金;违约责任为逾期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签订当日,李娜通过两家银行分两笔(130万元、170万元)足额转账300万元,刘淑芬出具签字按手印的《收条》。

借款到期后,刘淑芬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多次承诺还款却未兑现。李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律师提起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求:偿还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7月6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35%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12万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出借人主体是否适格。被告辩称系案外人张华套路贷、原告非实际出借人;律师以合同、收条、转账与微信记录证明原告为唯一合法出借人。
  • 焦点二:被告违约事实与责任。律师论证借款期满未还、经催告仍拖延,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 焦点三: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合法支持。律师指出二者合计未超法定利率上限,律师费有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李娜)诉称:李娜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已足额交付300万元,被告到期未还且多次承诺未兑现,请求偿还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刘淑芬)辩称:刘淑芬提出两点抗辩:一是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300万系案外人张华组织的套路贷,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是不同意赔偿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彭馨玥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借贷关系真实性、出借人主体适格、违约责任合法三大核心开展代理:证据上提交书面合同与收条、两家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从未异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律上论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款项由原告账户直接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微信始终向原告承诺还款,原告是唯一合法出借人;被告违约事实清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计未超法定上限,律师费有约定且实际发生,被告套路贷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持。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彭律师的代理意见:关于借款主体,结合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为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关于违约金,按年利率10.35%自2024年7月6日起计算;并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原告诉求获法院全部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97792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民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合同、保留转账凭证与收条,微信等沟通记录可佐证借贷合意与出借人身份。约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有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的,可一并主张。

六、债权债务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有借条有转账能打赢借贷官司吗?
    A:能。书面合同、转账凭证、收条与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法院一般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出借人主体适格。
  2. Q:民间借贷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要吗?
    A:可以,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 Q:律师费能让借款人承担吗?
    A:借贷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实际发生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4. Q:对方说我是套路贷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A:若无任何证据佐证,仅抗辩不足以对抗直接债权凭证;律师会以转账与沟通记录证明您为实际出借人。
  5. Q:大额借款怎么取证最稳?
    A: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银行转账留痕、借款人出具收条、保留催款微信记录,四项齐备最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