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王小琴、刘同(母女)因离婚协议与腾退安置协议对三套安置房享有权益,却被纳入刘伟荣(前夫/父)的强制执行范围。二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付小飞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核心争议为被安置人权利是否独立于被腾退人个人债务、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其中两套房屋,并确认归王小琴、刘同所有。

一、案情回顾

执行异议常搜“被执行人的安置房能被执行吗”“离婚协议房产能排除执行吗”“被安置人权利优先吗”。2000年4月王小琴与刘伟荣结婚,同年11月女儿刘同出生。2019年9月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约定:朝阳区光明村565号等拆迁安置房三人各一套,201号房子后产生的拆迁款归女儿所有。2020年6月,刘伟荣作为被腾退人与A乡政府签订《A乡XX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乙方(刘伟荣)现有人口包括之妻王小琴、之女刘同。次日,刘伟荣又与北京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A乡XX隔离地区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认定安置人口3人,应安置面积150平方米,选定购买安置房为某1506、1308、702号房屋,需支付总房价514829元。

后因刘伟荣与被告张晓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伟荣需向张晓利支付拆迁补偿款687万余元。张晓利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并拟拍卖上述三套房屋。原告王小琴、刘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李永慧付小飞律师依法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其中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请求停止执行及确认房屋权属。2023年3月31日,刘伟荣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安置人权利是否独立于被腾退人个人债务。律师论证安置房系基于三人共同被安置身份取得,属共有财产,与刘伟荣个人债务无关。
  • 焦点二: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律师指出二者分属不同程序,原告起诉合法。
  • 焦点三:购房款由谁支付、是否影响物权归属。律师论证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物权归属。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王小琴、刘同):二原告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与腾退安置协议,三套安置房系三人共同被安置取得,其中两套应归其所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权属。

被告辩称(张晓利):张晓利不同意原告诉求,称执行裁定已处理、依一事不再理不应再处理;涉诉房屋系刘伟荣房产,被腾退权利人不包含二原告,购房款系刘伟荣支付,二原告仅享有购房优惠;并主张二原告恶意帮助转移财产、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付小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离婚协议、腾退补偿协议书、安置协议书及民事判决书,梳理关键线索:夯实物权基础,提交协议证明安置房系基于三人共同被安置身份取得、属共有财产,结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论证“被安置人权利独立于被腾退人”;驳斥“权利外观”误区,强调执行异议之诉需实质审查真实权利归属;针对性回应被告抗辩,明确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分属不同程序,购房款支付情况不影响物权归属。

四、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恒略律师观点,认为刘同与王小琴作为共同被安置人,对涉诉三套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判决:不得在(2020)京XXXX执XXX76号案件中对《A乡XX隔离地区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项下的北京市朝阳区F新城(暂定名)某1506号、某1308号房屋执行,并确认上述两套房屋分别归原告王小琴、刘同所有。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从安置协议书看,刘伟荣、王小琴、刘同是共同被安置人,按政策有权购买150平方米安置房且实际所选房屋总面积相符,故支持二原告诉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付小飞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4885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共同代理。离婚协议与腾退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基于政策享有的安置房权利,独立于被腾退人的个人债务,可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有权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质审查;注意保存离婚协议、安置协议与权属证据。

六、债权债务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被执行人的安置房能被执行吗?
    A:若安置房系基于被安置人(非被执行人)身份取得、属共有财产,被安置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2. Q:离婚协议房产能排除执行吗?
    A:能。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一方的房产,结合安置政策与实质审查,可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并确认权属。
  3. Q:执行异议被驳回还能起诉吗?
    A:能。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属不同程序,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 Q:购房款是被执行人付的会影响物权吗?
    A:一般不影响。被安置人基于政策取得的安置权利独立于被腾退人,购房款支付情况不改变物权归属。
  5. Q:被安置人权利怎么证明?
    A:提交离婚协议、腾退补偿协议书、安置协议书等,证明共同被安置身份与按政策购房面积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