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张某某房屋因HS铁路项目被征收,与村委会签补偿协议却未获实际安置,申请公开五大类征收信息被市资规局以“房屋未被征收”为由拒绝。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代理张某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精准打击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核心争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检索义务、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复议机关撤销违法答复并责令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适用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一、案情回顾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怎么办”“征收信息不公开怎么维权”是拆迁遗留户最常遇到的问题。申请人张某某系湖北省A市XX镇曙光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HS铁路A段项目建设,其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尽管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HS铁路A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但据其陈述始终未获得实际安置补偿,成为征收项目中的“遗留户”。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探寻补偿未落实根源,在何律师指导下,张某某于2025年9月23日通过邮政EMS向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五大类共计十余项政府信息,涵盖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乃至房屋与高铁测绘关系图等全过程文件。10月16日,市资规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人房屋未被征收”为由告知所申请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拒绝公开。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称“房屋未被征收”“无利害关系”,否定张某某的申请资格。
  • 焦点二: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检索核实义务。被申请人仅告知信息不存在,未提供任何查找、检索证据。
  • 焦点三:法律适用是否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信息不存在”条款拒公开是否合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申请人张某某)方诉称:其房屋位于HS铁路项目征收范围内,与村委会签有补偿协议,因补偿安置问题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联,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所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撤销答复并责令履职。

被申请人(市资规局)方辩称:申请人房屋未被征收,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予以拒绝公开。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何宁宁律师认为市资规局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第一,夯实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律师提交两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确认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其房屋位于HS铁路项目征收范围内,与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有力驳斥“房屋未被征收”“无利害关系”的单方陈述。第二,揭露履职程序缺陷:被申请人仅告知“房屋位置与高铁建设测绘图”不存在,未提供履行检索义务的证据;申请人房屋距项目不足10米,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工作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相关信息由其制作保存,未检索核实即答复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精准打击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信息不存在”条款拒绝,属适用依据不合法;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除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拒绝公开。

四、办案结果

A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何宁宁律师代理意见,复议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信息不存在”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答复行为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以“房屋未征收”等实质要求具备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公开。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掌握信息拥有的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本案中律师通过专业代理,不仅帮助委托人扫清了获取关键信息的法律障碍,为后续可能争取的征收补偿权益奠定基础,更通过个案推动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正确理解与履行。

六、信息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怎么办?
    A:若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拒绝,应要求其提供检索、查找证据;未提供或理由不成立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答复。
  2. Q:征收信息不公开怎么维权?
    A:先依法申请公开用地预审、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被拒后凭两级法院裁定、补偿协议等证明利害关系,复议或诉讼维权。
  3. Q:行政机关说信息不存在就完了吗?
    A:不是。行政机关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仅口头告知不存在而无证据的,答复可被撤销。
  4. Q:我是拆迁遗留户能申请公开吗?
    A:能。只要与征收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如签有补偿协议、房屋位于范围内),即具申请主体资格。
  5. Q:信息公开和信访有什么区别?
    A:信息公开是法定获知政府信息的权利,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并可复议诉讼;信访是反映诉求的渠道,二者可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