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刘甲将A公司11.3819%股权以1108736.08元转让给被告王乙,约定2021至2025年分五年付清。王乙仅支付部分款项并将股权转至妻子张丙名下,构成预期违约。刘甲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起诉,请求提前支付剩余转让款708736.08元及利息,并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核心争议:协议效力、是否预期根本违约、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预期违约成立、债务到期,判王乙支付708736.08元,张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股权转让款分期付,对方把股权转给配偶不还钱怎么办”“代持抗辩能成立吗”,是股权纠纷当事人常见疑问。原告刘甲、被告王乙原系A有限公司股东,刘甲持股11.3819%。2020年12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刘甲将全部股权以原出资价1108736.08元转让给王乙,约定2021至2025年分五年付清、每年20万元。后王乙于2021年8月18日将82.9229%股权转至妻子张丙名下并办理变更登记,张丙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年刘甲起诉,二审判决确认协议有效、王乙应支付已到期40万元;2023年4月11日刘甲申请强制执行,因王乙无财产终结执行,王乙仅支付23.5万元、剩余16.5万元未付。面对违约,刘甲委托熊斌蓉律师就剩余转让款708736.08元及利息提起诉讼,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效力。王乙抗辩系代持、协议不发生效力、虚假诉讼,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 焦点二:是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已到期部分尚未履行完毕且转股权至配偶,能否认定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 焦点三: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张丙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王乙将受让股权转至配偶张丙名下,张丙参与公司经营,涉案转让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提前支付剩余708736.08元及利息,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方辩称:王乙称双方非真实股权转让而是代持、协议无效、系虚假诉讼;张丙辩称对转让不知情、款项非夫妻共同债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指出,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王乙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已生效判决部分尚未履行完毕,且将股权转至配偶名下,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构成预期违约,全部债务应提前偿还;同时,王乙签约时与张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张丙受让股权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案涉债务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2020年12月25日协议合法有效;王乙仅支付23.5万元、剩余16.5万元未付,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预期违约可认定全部债务到期,支持支付剩余708736.08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王乙签约时与张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张丙受让82.9229%股权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债务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王乙于七日内支付刘甲剩余股权转让款708736.08元;张丙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恒略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分期付款中,受让人将股权转至配偶名下且拒不付款,可能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主张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中,律师以预期违约与夫妻共同债务双重路径,为当事人提前锁定70.8万余元债权。
六、企业商事(股权转让)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分期付股权转让款对方不还怎么办?
答:若对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可依据预期违约规定主张全部剩余款项提前到期并起诉。 - 问:代持抗辩能对抗股权转让协议吗?
答: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的,代持等抗辩通常不能否定协议效力,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 问:配偶受让股权要共同还债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且参与经营、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问:股权转给配偶算恶意转移吗?
答:在未清偿转让价款前将股权转至配偶并变更登记,可作为认定预期违约与共同债务的重要事实。 - 问:预期违约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答: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