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刘刚与张慧琴1969年结婚,2016年张慧琴借儿子20万,2017年离婚判决未分割该债权。2021年刘刚得知后委托恒略律所王新蕊律师起诉,请求该债权二分之一归己。核心争议:债权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未分割能否再诉。法院认定借款形成于婚内为共同债权,判张慧琴对儿子债权的二分之一归刘刚。适用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一、案情回顾

“离婚后发现前妻藏了债权能分吗”“婚内借给亲戚的钱算共同财产吗”,是离婚后财产常见疑问。刘刚与张慧琴196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瑞。2016年8月刘瑞向张慧琴借款20万并出具借条。2017年1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离婚诉讼未提及该20万借款,判决未分割。

2021年张慧琴以民间借贷起诉儿子要求偿还20万及利息获支持,刘刚才得知该债权。刘刚认为离婚时前妻刻意隐瞒,委托王新蕊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张慧琴对刘瑞债权的二分之一归己所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借款债权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出借形成的债权归属。
  • 焦点二:离婚未分割能否再诉。离婚时未披露的债权可否另行请求分割。
  • 焦点三:被告抗辩是否成立。张慧琴称个人借款转借、与男方无关能否采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刚主张该20万债权形成于婚内、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判决未作处理构成隐匿,请求分割二分之一。

被告(张慧琴)方辩称:称刘刚知情不存在隐瞒;该20万系其个人向他人借款后转借儿子、个人偿还,属个人债权不应分割。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新蕊律师指出,2016年8月借款发生时双方仍系夫妻,婚内任何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定例外均为共同财产,债权作为财产权利当然包括;2017年12月离婚判决对该债权未作处理,足以证明属“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慧琴离婚诉讼中未披露构成隐匿,刘刚有权另行起诉分割。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应依法分割。张慧琴婚内出借20万,该借款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确定债权,属刘刚与张慧琴夫妻共同债权;张慧琴辩称个人借款转借、自行偿还,抗辩不予采信。刘刚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判(2021)京XXXX民初XX99号确定的张慧琴对刘瑞债权的二分之一归刘刚所有。

五、恒略律师提示

婚姻期间形成的债权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未分割的发现后可另行起诉;离婚隐匿财产的一方将面临少分或不分风险。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2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中,律师以婚内债权属性论证,助当事人追回被“遗忘”的债权份额。

六、婚姻财产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离婚后发现前妻藏了债权能分吗?
    答:能。婚内形成、离婚未分割的共同债权,发现后可起诉请求分割,隐匿方可能少分或不分。
  2. 问:婚内借给亲戚的钱算共同财产吗?
    答:婚姻期间出借形成的债权,原则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并分割。
  3. 问:离婚判决没提的债权还能要吗?
    答:离婚判决未处理的共同债权,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分割。
  4. 问:对方说钱是借来的不算共同债权怎么办?
    答:需举证款项来源与偿还事实,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
  5. 问:债权分割怎么执行?
    答:可判债权份额归一方所有,待债权实现后按份额享有,具体依生效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