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案件。张强在**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因病死亡,家属小雪委托恒略律所贠航律师维权。公安机关以自身疾病为由不予赔偿,复议维持。核心争议:看守所是否怠于履职、死亡与监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主张看守所延误治疗构成渎职。法院认定公安局怠于履职、承担10%赔偿责任,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0284.4元。适用法条:《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条例》。

一、案情回顾

“亲人在看守所死亡家属能申请国家赔偿吗”“羁押期间延误治疗谁负责”,是家属最揪心的问题。小雪与张强系贵州夫妻,张强因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县看守所服刑。2022年11月28日张强死亡,死因为多器官感染及心肌炎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张强2022年11月3日起腹痛灼烧,11月6日就诊开药送回,11月24日再次腹痛呕吐几乎无法行走,11月26日送医确诊危重,11月28日宣布死亡。小雪多次提醒催促送医抢救被置之不理。为讨公道,小雪委托贠航律师维权。公安局以自身疾病为由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复议维持。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死亡与看守所监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因延误治疗导致死亡。
  • 焦点二:看守是否怠于履行救治职责。未及时送医、未告知家属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 焦点三:赔偿责任比例。自身疾病与监管过错如何划分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赔偿请求人(家属)诉称:张强入所前身体健康,看守所在其患病后未告知亲属、未建议保外就医、怠于履职,延误治疗导致死亡,应担责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方辩称:张强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看守所及时送医救治、尽到职责,故不予国家赔偿。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贠航律师依据《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条例》主张,张强入所身体健康,看守所在其患病后未告知亲属、未建议保外就医,属行政不作为;张强不能决定就医,看守所应承担救治义务。结合《尸体解剖告知书》、录音笔录、电话提醒记录、医院视频等证据,张强死亡系看守所故意拖延治疗、渎职所致,与监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担国家赔偿责。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依《看守所条例》第26条,送医时医生提及进一步检查,随行人员未积极回应错过时机,公安局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张强病情明显加重仍未及时送医,不排除未及时送医错过时机导致死亡的可能,应认定具有一定监管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张强有既往病史、死亡主要系自身原因,酌定公安局承担10%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撤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与《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公安局支付小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0284.4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羁押人员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羁押机关负有及时救治义务;亲人因监管过错死亡,家属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中,律师以渎职与因果关系论证,为家属争取到国家赔偿。

六、国家赔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亲人在看守所死亡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答:若羁押机关怠于履职、延误治疗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相应赔偿。
  2. 问: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还赔吗?
    答:自身疾病是主因的,可酌定降低赔偿比例,但监管存在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问:不予赔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 问:国家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依《国家赔偿法》确定。
  5. 问:羁押机关不及时送医算渎职吗?
    答:羁押人员病情危重未及时送医、未告知家属的,一般认定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