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刘某承包酒店精装修工程,因A公司资金问题停工,双方核算后A未付款。刘某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起诉,主张A、B、C三公司共同付款1551309.59元及优先受偿权。核心争议:实际施工人主体、付款责任主体、工程款金额、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刘某借用资质协议无效但主体适格,判A支付1551309.59元,优先受偿权因超期不支持。适用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相关条款。

一、案情回顾

“装修工程款拖欠怎么办”“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是工程纠纷常见疑问。2019年3月28日,刘某与**酒店管理公司(A公司)签《公司内部项目承包施工协议》,承包中国**村***酒店精装修工程,2019年4月1日至8月28日,固定单价、进度付款,逾期千分之三违约金。

因A公司资金问题工程无法继续,2020年12月9日双方核算确认但未付款。刘某委托王芳丽律师,认为B公司(**建设北京)系共同发包人、C公司(**实业)系所有权人/隐名发包人/实际受益人,应共同付款,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刘某是否适格原告。借用资质签订的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权利。
  • 焦点二:付款责任主体认定。B、C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 焦点三:工程价款金额。参照结算单认定2703784.50元后的欠付数额。
  • 焦点四:优先受偿权。刘某主张是否超六个月期限。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某请求A、B、C支付工程欠款1551309.59元、确认优先受偿权、承担诉讼费。

被告方辩称:A、B未出庭;C辩称刘某主体不适格、对结算单真实怀疑、非合同主体不能突破相对性、非隐名发包人、刘某撤场丧失优先受偿权。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芳丽律师详查事实与证据,主张刘某系实际施工人、主体适格;B公司在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单加盖印章,应共同担责;C公司系所有权人、隐名发包人、实际受益人,应共同付款。工程款参照2020年12月9日结算单认定为2703784.50元,扣A已付30万、C付工人852475元,尚应1551309.59元。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内部项目施工协议》载明的“刘某项目部”应为B公司项目部,刘某借用B名义与A签,协议无效,但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主体适格;工程款参照结算单认定2703784.50元,A已付30万、C付工人852475元,A尚应支付1551309.59元;关于优先受偿权,刘某未证明A系建筑物所有权人,且自述2019年9月撤场、2020年12月9日结算,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不予支持。判A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刘某1551309.59元;逾期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2元由A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装饰装修工程应明确合同主体与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依法主张权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严格期限,须及时行使。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中,律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与结算证据,助施工方追回百万工程款。

六、建设工程(装修)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装修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答:可凭施工协议、结算单、验收记录等起诉,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
  2. 问:借用资质签的装修合同有效吗?
    答:无资质个人借用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一般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就欠付工程款主张权利。
  3. 问:发包人不止一家怎么追责?
    答:在结算单盖章确认或实际受益的关联公司,可主张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需有证据印证。
  4. 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多久?
    答:自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起算,原规定为六个月,须及时主张,逾期不予支持。
  5. 问:对方不出庭能判吗?
    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并依据证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