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湖南A县十三名农场职工(或家属)因2010年农场由政府改制、土地房屋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及安置政策,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维权。律师于2014年4月18日向A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改制方案、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安置人员名单等;县政府仅答复一份会议纪要,律师再次申请公开“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6月6日签收后至今未答复。核心争议:县政府不予答复是否违反法定职责。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责令县政府20个工作日内答复。

一、案情回顾

被征收人常搜“政府不公开征地信息怎么办”“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答复”“征地拆迁信息怎么查”。家住湖南省A县的十三名村民,系A县某农场职工(或职工家属);2010年农场由政府进行改制,县政府对农场土地及房屋进行了征收。他们深知征收透明合法的重要,为保障权益,慕名来到恒略律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征拆领域经验丰富的文品良律师办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程序: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及相关安置政策,2014年4月18日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要求公开农场的改制方案(政策)、实施方案(政策)、验收报告、改制会议纪要;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人员名单及具体安置待遇。5月24日律师收到县政府告知书,仅公开一份《办公会议纪要》(写明“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已通过会议确定”);为了解具体信息,律师于2024年6月4日再次邮寄告知书复函,要求继续公开“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6月6日县政府签收邮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县政府是否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未答复且未办理延期,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焦点二:复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县政府主张未提出履职申请、内容不符要件,需由复议机关审查其抗辩。
  • 焦点三:村民知情权与补偿利益的关联。信息公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补偿利益,是维权基础。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十三名村民)方诉称:申请人主张县政府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已读不回”,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其20个工作日内答复,具体内容为农场征收时安置人员的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

被申请方(县政府)立场:县政府主张我方未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且申请内容不符合信息公开申请要件,请求市政府驳回申请。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指出,县政府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的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县政府限期答复,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四、办案结果

行政复议过程中,县政府主张我方未提出履职申请、不构成不作为,申请内容不符要件请求驳回;经审理,上级部门最终支持文品良律师意见,认定A县政府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予回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A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L某等13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在律师代理下顺利完结,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六、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一直不答复怎么办?
    A: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责令答复。
  2. Q:征地拆迁哪些信息必须公开?
    A: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安置人员名单及待遇等,均属应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3. Q:信息公开复议要准备什么材料?
    A:准备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催办记录、原答复(如有),证明曾提出履职申请且未被依法答复。
  4. Q:政府说“已答复”但内容答非所问算履职吗?
    A:不算。答复须针对申请内容逐一、准确、完整回应,笼统推诿或“答非所问”仍属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5. Q:信息公开和补偿利益有什么关系?
    A:公开信息是核实征收合法性、安置政策与补偿标准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补偿权益,是维权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