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2025年,张小华、周淑琴、刘娜娜、李凯乐、王力五位购房者向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4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FCHT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明细、监管协议、网签备案、预售许可证等四大类信息并选择“纸面+邮寄”。不料仅收到一份《情况说明》,称“施工许可证已公示,其余不在职能范围”,未实质提供任何信息。五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南辉、宋美娜两位律师启动复议。核心争议:住建局“退件式”答复是否合法。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A县政府撤销原《情况说明》并责令重新答复。
一、案情回顾
购房人常搜“预售资金监管信息怎么查”“买房后开发商信息不公开怎么办”“信息公开被推诿怎么办”。2025年,张小华、周淑琴、刘娜娜、李凯乐、王力五位购房者向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A县FCHT项目四大类核心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明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申请材料、网签备案登记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对应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统一选择“纸面+邮寄”获取方式。
本以为会收到规范答复,不料2025年9月30日五位申请人仅收到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寥寥数语,仅提及“县某某FCHT项目施工许可证已公示,其余事项均不在我局职能范围内”,未提供任何实质信息、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维护权益,五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南辉、宋美娜两位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住建局“退件式”答复是否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非本机关公开的信息,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应告知名称与联系方式,笼统“不在职能范围”属违法推诿。
- 焦点二:答复形式与内容是否合法。申请人要求“纸面+邮寄”,住建局未提供任何申请范围内材料,且仅对一项信息说明,违反“逐一答复”。
- 焦点三:程序是否合规。未援引具体法条、未告知复议诉讼救济权利、期限与途径,实质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五位购房者)方诉称:申请人主张住建局仅出具《情况说明》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住建局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方(住建局)立场:以《情况说明》概括答复,对其余申请信息笼统称“不在职能范围”,未在答复中指明具体负责机关。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南辉、宋美娜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事实、核对证据,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精准指出违法情形:其一,依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应告知名称联系方式,住建局仅以“不在职能范围”简单推诿,剥夺申请人获取信息权利;其二,依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明确要求“纸面+邮寄”,住建局未提供材料也未说明路径,且仅对一项信息说明、违反“逐一答复”精神;其三,未按条例规定程序与要求答复,未明确答复类型、未援引法条、未依第五十一条告知救济权利期限途径,实质未履职。2025年10月24日,两位律师协助五位申请人向A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A县住建局作为县级政府部门,对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答复法定职责;其《情况说明》仅告知一项信息获取方式,其余均笼统以“不在职能范围”答复,且在复议中明确知晓A县房地产事务中心持有部分信息却未在最初答复中告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最终,A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五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明确如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南辉律师、宋美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0719853、1110120251188041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如遇政府信息公开被推诿、答复不规范等情形,可联系本所获取专业复议与诉讼方案。
六、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住建局说“不在职能范围”就不答了,合法吗?
A:不合法。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应告知该机关名称与联系方式,不能仅以“不在职能范围”推诿。 - Q:申请信息公开必须“纸面+邮寄”吗?
A:申请人可按需选择获取方式;若明确要求纸面邮寄,行政机关应据此提供材料或说明获取路径,不能以电子以外形式敷衍。 - Q:收到“答非所问”的答复怎么救济?
A: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合法答复。 - Q:购房人能查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吗?
A:可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明细、监管协议、预售许可证等属于应公开信息,购房人有权依申请获取以监督资金使用。 - Q:复议决定责令重答后政府仍不答怎么办?
A:可凭生效复议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就行政不作为另行提起诉讼,持续主张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