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某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26年1月13日以EMS向A自然资源局提交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渔场所属位置的土地性质(集体/国有)及被纳入湿地保护区的时间、红线范围等资料。被申请人1月15日签收,1月19日要求补正,申请人提交卫星图后,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直至3月17日才以《回函》答复:表一以界址点不明确拒查,表二以“不在职能范围、去相关单位查询”笼统回应。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向A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核心争议:原答复是否履职不当、程序违法。适用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明确答复,复议机关确认原答复行为违法。
一、案情回顾
渔民与土地承包人常搜“怎么查自家土地是集体还是国有”“湿地保护区红线信息哪里查”“信息公开被模糊答复怎么办”。因生产生活需要,为明确自家渔场相关土地及湿地保护信息,申请人刘某某于2026年1月13日以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A自然资源局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是渔场所属位置的土地性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二是渔场所属位置被纳入某某湿地保护区的时间、保护区红线范围等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5日签收,1月19日要求申请人补正地块信息,申请人随即通过邮箱提交电子版彩色卫星图并清晰标注渔场位置。但被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亦未办理延期告知手续。2026年3月13日,申请人针对未答复行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3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函》,表一以界址点不明确为由无法查询土地性质,表二以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为由仅建议“去相关单位查询”,未明确具体单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向A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以“界址点不明确”拒绝查询是否履职不当。申请人已提供清晰卫星图标注位置,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土地权属确认职责,直接拒绝属未依法履职。
- 焦点二:表二答复是否过于笼统。仅建议“去相关单位查询”而未指明具体主管单位与联系方式,不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义务。
- 焦点三:原答复程序是否严重违法。超期答复(1月15日至3月16日远超20个工作日)、未载明维权途径,存在程序瑕疵。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刘某某)方诉称: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函》中两份申请表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明确合法答复;若被申请人无信息或无职权,应书面告知具体持有单位、查询途径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方(自然资源局)立场:以界址点不明确拒查、以不在职能范围笼统建议查询,试图证明已履职。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全面梳理事实、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提交详实复议申请:其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确认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已提供清晰卫星图展示位置,以“界址点不明确”直接拒绝属未依法履职;其二,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信息不属本机关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告知负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指出具体主管单位、未提供查询指引,答复过于笼统;其三,原答复超期且未载明维权途径,程序严重违法。律师据此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明确答复。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期间出现重大转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答复,重新审视申请并重新作出明确答复。最终,复议机关确认原答复行为违法——原《回函》以界址点不明确拒查缺乏依据、表二笼统建议查询未履告知义务、且超期未载明救济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结果。本案彰显在律师专业介入下,即便行政机关事后补正,原违法答复仍被确认违法,有效捍卫了申请人知情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申请公开土地性质被以“界址点不明确”拒绝怎么办?
A:若你已提供清晰位置标注(如卫星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负有权属确认职责,可复议主张其拒绝理由不成立、履职不当。 - Q:机关说“去相关单位查询”算履职吗?
A:不算。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须明确告知具体负责机关的名称与联系方式,模糊建议“去相关单位”属未依法告知。 - Q: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A: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Q:湿地保护区红线范围信息向谁申请?
A:通常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申请被推诿时可复议,要求责令明确答复或告知具体持有机关及查询途径。 - Q:答复超期且没写救济途径违法吗?
A:违法。超期答复、未载明复议诉讼权利期限途径均属程序瑕疵,可在复议中主张原答复程序违法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