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复议案件。北京市A区居民刘淑芬因宅基地腾退补偿纠纷,不服区政府《答复意见书》中“补偿已履行到位”“本机关无补偿职责”的结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核心争议为区政府是否具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答复意见书》是否事实认定不清。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区政府具调查处理法定职责、原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复议法》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适用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被征收人常搜“区政府说没补偿职责怎么办”“宅基地腾退补偿找谁要”“行政答复不公怎么复议”。2025年1月,A区居民刘淑芬因不服区政府《答复意见书》委托吴佳妮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本案源于A新城东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纠纷,刘淑芬持合法审批文件,主张应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享受被腾退人待遇,但区政府在答复中称“补偿已履行到位”“本机关无补偿职责”,拒绝履行义务。

吴佳妮律师精准抓住关键,协助刘淑芬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三项请求:撤销答复中“无补偿职责”“补偿已履行到位”的结论;责令区政府将其认定为合法审批文件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并给予被腾退人待遇;责令对补偿安置问题重新处理。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区政府称非实施主体无职权;申请人认为其作为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应履行调查职责。
  • 焦点二:《答复意见书》是否事实认定不清。区政府未对房屋权属及程序实质核查,仅以“村民自治”推脱。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刘淑芬)诉称:其持合法审批文件,应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享被腾退人待遇;区政府答复推卸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撤销并责令履职。

被申请人(区政府)辩称:本机关不具有补偿安置法定职权,非适格被申请人,请求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吴佳妮律师提交刘淑芬来信及附件、答复意见书及邮寄证明、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审核认定表及宗地草图、弃房声明、《征收土地公告》等证据相互印证。指出依《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区政府作为征地项目实施主体,对补偿安置事项具调查核实法定职责;其简单声称无职责站不住脚,且未对宅基地被搬迁人认定程序、依据充分调查核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采纳吴佳妮律师观点,认为A区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撤销A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A区人民政府对刘淑芬提交的《行政履责申请书》重新进行处理。这为刘淑芬后续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506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面对行政机关“无职责”推诿,不要轻易放弃;行政复议是重要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审批文件与答复文书,通过合法途径确认职责、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六、行政答复复议类常见问题 FAQ

  1. Q:区政府说“没有补偿职责”可以不理吗?
    A:不能,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说明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并责令履职。
  2. Q:宅基地腾退补偿到底找谁要?
    A:征地组织实施主体通常具调查核实与补偿安置职责,可向其申请履责。
  3. Q:行政答复不公怎么救济?
    A: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4. Q:复议要准备哪些证据?
    A:权属审批文件、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凭证、补偿协议、征收公告等形成证据链。
  5. Q:答复被撤销后就没事了吗?
    A:撤销后行政机关须重新处理,是后续主张补偿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