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刘某与李某合伙承包工程,以房抵债房屋被李某登记至其与妻子周某名下,李某拖欠刘某的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主张该债务为李某与周某夫妻共同债务、周某连带清偿。法院确认其中1154425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在1154425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一、案情回顾
债权人常搜“合伙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一方欠债配偶要还吗”“以房抵债登记在配偶名下怎么追”。刘某与李某2014年起合伙承包工程,2019年1月18日结算:哈尔滨项目工程款由北京某股份公司用唐山某05号房抵账2408850元,李某、王文强各占50%。刘某要求网签写二人名,李某却私自将房屋登记成李某与妻子周某二人。
此前刘某已起诉李某支付合伙工程款,法院判李某支付1879970.73元。因该债务系李某与周某名下房屋形成、工程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且合伙中刘某多次向周某转款,刘某主张属夫妻共同债务,委托李永慧律师诉请周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虽以李某个人名义形成,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焦点二:周某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范围。以房抵债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对应份额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刘某)诉称:李某将“以房抵债”房屋登记至其与周某名下,按约定双方各占50%份额,李某将其所负1204425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应共同偿还。
被告(周某)辩称:债务系李某个人合伙债务,与其无关,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提交结婚登记、抵账协议、一审判决等证据,指出李某与周某2014年登记结婚,合伙工程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刘某多次向周某转款。李某将作价2408850元的抵账房登记在夫妻名下,即将其所负1204425元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一方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属夫妻共同债务。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李永慧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前案判定的李某对刘某所负债务中的1154425元(1204425元减50000元)为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某在1154425元范围内对前案确认的李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为一方的合伙债权在执行中追加配偶清偿提供了依据。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合伙债务是否牵连配偶,关键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登记为共同财产。债权人应注意留存转账、登记及共同生活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并申请执行。
六、夫妻共同债务类常见问题 FAQ
- Q:一方合伙欠的债配偶要还吗?
A: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登记为共同财产,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配偶需在对应范围清偿。 - Q:以房抵债登记在配偶名下能追吗?
A:可主张该房产份额对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诉请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 Q:怎么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
A:转账记录、共同居住、登记信息、经营往来等均可作为证据。 - Q:只判“共同清偿”和“连带”一样吗?
A:范围以对应金额为限,法院会在特定数额内判令共同清偿。 - Q:前案判决后能直接执行配偶吗?
A:一般需先诉讼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再据此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