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2024年北京A科技公司前技术负责人刘磊主张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4月29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44.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万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合计212万元。A公司全权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应诉,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磊诉请,为A公司避免212万元赔偿。核心争议:刘磊与A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合作关系。适用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案情回顾
企业遇到"合伙人变劳动者"式索赔,老板常搜"技术合伙人算不算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一定赔双倍工资吗""股东身份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公司如何证明不是劳动关系"。2021年1月,刘磊以技术总负责人身份参与A公司初创,与法定代表人徐平及第三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其持有20%虚拟股权并承诺后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始终未签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支付工资。2023年4月,刘磊以未支付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单方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索要工资、经济补偿等共212万元。劳动仲裁阶段请求被驳回,刘磊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A公司委托薛素华律师代理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刘磊主张受A公司管理应认定劳动关系;A公司辩称系平等合作、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运营,无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 焦点二:劳动关系三要件是否满足。即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内容属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认定大前提。
- 焦点三:刘磊主张的各项赔偿有无依据。工资、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差额均建立在劳动关系成立基础之上。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磊主张其作为技术负责人接受A公司管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144.5万元、经济补偿12.5万元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
被告辩称:A公司主张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运营,不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劳动关系不成立。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律师提交《合作经营协议》全文,指出协议本质为股权合作,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选址、招聘、业务合同签署),非受管理劳动者;提供朋友圈、工商信息证明刘磊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保由自有公司缴纳,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强调微信记录中刘磊主动讨论"合理避税""薪资拆分",系平等协商合作;提交园区门禁记录证明刘磊未按考勤上下班、2022年6月后无打卡;举证刘磊承接的动画制作合同由其控制公司签署,与A公司业务无关,劳动具自主性。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核心依据:一是缺乏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聊天记录显示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二是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双方多次讨论"避税""分红"实质为合作分成而非固定工资;三是社保缴纳与身份冲突,刘磊坚持社保由自有公司缴纳,与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矛盾;四是劳动自主性显著,可自由支配时间并承接外部项目。原告属以自身技能、知识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无人身隶属关系的人员,其与被告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刘磊全部诉请,A公司避免212万元赔偿。
五、恒略律师提示
在商业合作与用工安排中,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至关重要。本案中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提示:参与初创或技术合作时,应签署规范的合作或股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确为劳动关系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避免因关系界定不清产生高额索赔。遇类似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六、劳动仲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没签劳动合同就一定赔双倍工资吗?
答:不一定。若双方实为合作、股权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规定,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问:技术合伙人算不算公司员工?
答:若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自担风险、社保由自有公司缴纳,通常认定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问:公司股东兼干活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答:需结合有无管理从属、是否领取固定报酬、是否受考勤约束等综合判断,仅有股东身份一般不足以认定。 - 问:公司怎么证明不是劳动关系?
答:可提交合作协议、决策参与证据、社保缴纳主体、考勤与门禁记录、外部项目承接证明等形成证据链。 - 问:被前合伙人索赔工资怎么办?
答:第一时间固定合作性质证据,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制定应诉策略,从关系定性层面阻断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