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政诉讼。河北曙光村村民张大山2018年依法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承包耕地15.1亩,2022年4月发现其中12.76亩被A县政府再次确权登记并颁证给同村赵全和,出现"一地两证"。张大山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郝新锋律师起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颁发给赵全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心争议:县政府颁证合法性、案件性质、承包权真正归属。适用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一、案情回顾

"一地两证怎么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别人名字占了能撤销吗""户口迁出还享有土地承包权吗",是农村土地权益人高频疑问。张大山作为曙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在2018年就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承包本村耕地15.1亩(证书代码13XXXXXXXXXXXXX25J)。

2022年4月,张大山震惊发现名下15.1亩土地中,竟有12.76亩被A县人民政府再次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13XXXXXXXXXXXXX29J)给了同村赵全和。同一块土地出现两个合法承包经营权证书,张大山权益严重受损。他多次向镇、县政府反映无果,遂委托在行政法与土地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郝新锋律师,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A县政府向赵全和颁证的合法性。该颁证行为是否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 焦点二:案件性质之争。本案是否属于需政府先行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焦点三:土地承包权的真正归属。张大山与赵全和谁对12.76亩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张大山主张已耕种几十年并依法签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应受保护;赵全和2007年户口已迁出曙光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不应再享承包权;县政府2022年向赵颁证致一地多包,违背"合同登记在先"等原则,请求撤销赵的权证。

被告(A县政府)辩称:"一地两证"系村委会工作失误造成;本案实质是张大山与赵全和土地权属争议,应先行由政府处理,原告直接起诉无据,请求驳回;县政府向赵颁证基于1998年赵父取得的二轮承包实际,并非无据;承认因年代久远未妥善解决。

第三人赵全和陈述:称张大山1995年才迁回未获1994年调整土地,1998年"不调整"政策下仍未获承包权;案涉土地1994年由其父代表家庭承包登记;张大山过去耕种系基于暂时流转,非承包权转让,故无权主张。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郝新锋律师提交张大山承包经营权证、完税证明、地块重合测绘材料、赵全和户口迁出证据、农业局档案查询记录(查不到赵相关信息)等,论证原告承包权合法、赵全和丧失成员资格、县政府一地两证违背基本原则侵害原告权益;指出被告一方面承认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另一方面又未提供第三人由发包方持承包合同等材料申请确权登记的证据,颁证主要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A县政府为案涉12.76亩耕地先后确权登记给张大山、赵全和,造成一地两证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由之一,依法受理符合规定。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被告未提供第三人由发包方持承包合同等材料申请确权登记的证据,为第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证书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A县政府为赵全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一地两证"本质系土地用途和权属不清,需政府重新勘界明确性质后确定权属,民事纠纷才有审理基础。本案中郝新锋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20510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提示:遇土地权属纠纷,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再走法律途径,避免盲目起诉耗时耗力,必要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坚守土地保护底线。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一地两证怎么办?
    答:可起诉撤销错误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先申请政府确权,由政府对权属重新勘界认定后再处理。
  2.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别人名字占了能撤销吗?
    答:能。若颁证主要证据不足(如缺少发包方持承包合同申请的确权材料),可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证书。
  3. 问:户口迁出还享有土地承包权吗?
    答:一般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丧失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期内特定情形除外。
  4. 问:土地承包权靠什么证明?
    答:以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完税证明、测绘材料、档案查询可辅助佐证。
  5. 问: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政府处理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件属行政诉讼案由,可直接起诉;纯权属争议一般须先申请政府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