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原告称L女士于2023年10月在QQ空间转发文章、留言,指称原告抄袭、白嫖并言语辱骂,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L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应诉。恒略律师指出侵权四要件均不具备,最终开庭之际原告自愿撤诉,当事人避免损失。
一、案情回顾
被起诉名誉权后很多人关心“转发文章算侵犯名誉权吗”“被起诉名誉权怎么答辩”。原告称L女士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QQ空间平台转发的文章,肆意诋毁原告抄袭、白嫖他人作品;2023年10月25日,L女士在互助会QQ空间文章留言,称原告的作品是抄袭,并用言语辱骂原告及原告的朋友。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QQ空间转发的文章及相关留言;2.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QQ空间发布道歉信的形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当事人L女士被D某起诉侵犯其名誉权,遂找到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最终案件以原告撤诉圆满解决。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转发、留言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及是否指向特定原告。被告转发未附评论、未指名道姓。
- 焦点二:是否存在侮辱、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表达观点时有无侮辱原告的行为。
- 焦点三:损害后果与侵权要件的对应关系。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L女士转发及留言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停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恒略律师答辩意见:恒略律师指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恒略律师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围绕焦点发表答辩意见:1.被告转发空间的说说并未附任何评论,并且未指名道姓;2.被告在陈述或表达观点时并未有侮辱原告的行为,没有违背公序良俗;3.原告被案外人曝光存在盗用他人原创为自己作品并接稿从事盈利性行为。综上,被告的陈述及观点表达并未直接指向原告名誉的事实,更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办案结果
最终,在本案开庭之际,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无法自圆其说且认为其胜诉把握不大,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L女士的起诉,当事人避免损失。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名誉权侵权认定需严格符合法定四要件,专业答辩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名誉权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转发文章算侵犯名誉权吗?
A:关键看是否指名道姓、是否有侮辱诽谤内容、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未指名且无侮辱一般不构成。 - Q:被起诉名誉权怎么答辩?
A:围绕侵权四要件——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逐一反驳,证明不具各要件。 - Q:QQ空间留言能构成侵权吗?
A:若留言含侮辱、诽谤且指向特定人并造成后果,可能构成;纯观点表达一般不构成。 - Q:名誉权纠纷原告撤诉后果?
A:撤诉后诉讼终结,视为未判,被告无需承担责任,但可就恶意诉讼另行主张。 - Q:怎样的行为算侵害名誉权?
A: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