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刘某祥、张某华夫妇名下502号房屋与其子刘某、女婿王某名下1809号房屋于2007年签订《房屋交换书》互换产权。刘某红不认可交换书,认为502号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刘某、王某等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请求履行交换书办理过户。法院认定交换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502号房屋归王某、1809号房屋归刘某,对方协助过户。核心争议:《房屋交换书》效力及房产归属。适用法条:物权法(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老人房产置换纠纷常让人搜"房屋交换协议有效吗""父母房子互换算赠与还是买卖""继承人不配合过户怎么办"。刘某祥、张某华夫妇育有四子女,夫妻名下有北京某宿舍502号房屋。2003年王某(刘某玉之夫)购得海淀区1809号房屋。2007年12月26日王某与刘某祥、张某华、刘某签订《房屋交换书》,将502号房屋换给王某、1809号房屋换给刘某。后因502号房屋仍登记在刘某祥名下、1809号房屋2021年才下证登记为王某,刘某红不认可交换书,认为父母以502号房屋及35万现金换得1809号,系独自出资,要求作为遗产处理,拒不配合过户。刘某、王某委托李永慧律师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房屋交换书》是否真实有效。刘某红不认可但未提交足以推翻的证据。
  • 焦点二:房屋应否作为遗产继承。交换书履行后房屋权属是否已转移。
  • 焦点三:协助过户义务。其他继承人应否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房屋交换书》约定502号房屋归王某、1809号房屋归刘某,现已具备办证条件,请求判令对方履行交换书、协助办理两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刘某红认为502号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四子女继承,交换书不具有遗嘱性质,刘某主张1809号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法律依据;若认可父母对王某的赠与,则502号房屋亦应作为遗产。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接受刘某、王某等委托后分析研判,指出502号房屋系刘某祥、张某华夫妻共同财产,1809号房屋系王某与刘某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交换书》约定双方互换房屋权属,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1809号房屋已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履行障碍,故刘某等应协助王某办理502号房屋过户,王某应协助刘某办理1809号房屋过户。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李永慧律师意见,认定刘某红对《房屋交换书》真实性异议未提交足以推翻的证据,对该交换书予以采信,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502号房屋归王某所有,刘某、刘某玲、刘某亮、刘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转移登记;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809号房屋归刘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转移登记。当事人的房产归属得以确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恒略律师提示:亲属间房屋互换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涉及继承的,应及时厘清权属,避免因登记滞后引发纠纷。

六、房屋交换房产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房屋交换协议有效吗?
    A:有效。亲属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屋交换协议受法律保护,各方应依约履行并办理过户。
  2. Q:父母房子互换算赠与还是买卖?
    A:依协议约定定性与履行,若约定互换产权并实际履行,按交换关系处理,不同于单方赠与。
  3. Q:继承人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A:可凭有效协议起诉请求履行并判令对方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法院判决后可强制执行过户。
  4. Q:房屋一直没过户有风险吗?
    A:有。未登记过户前权属未正式转移,可能因登记人变故、债务等产生争议,应尽快办证。
  5. Q:有人不认可换房协议怎么处理?
    A:对方异议需举证推翻,无法举证的法院将采信协议,可诉请履行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