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杜某将服务站等以400万元转让给被告曲某,被告仅付200万元、以100万元入股、尚欠100万元并出具欠条。曲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0万元。杜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付小飞律师代理,成功击退反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转让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反诉。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
一、案情回顾
“转让款拖欠怎么办”“对方反诉要我还钱怎么应对”“合同目的已实现还能解除合同吗”,是转让交易常见风险。2020年5月16日杜某与曲某签订《合同书》,将经营的X润社会化登记服务站、X润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过户给曲某,转让价款400万元。合同签订后曲某仅付200万元,后协商杜某以100万元入股,尚欠100万元未付并出具欠条,约定2021年5月16日付清,至今未付。
曲某认为合同中服务站唯一性条款系杜某先行义务,后发现另有两家服务站注册导致其无利润,主张杜某违约在先、有权拒付,并称其中100万系案外人郭某款项、与双方无关。杜某委托我所付小飞律师代理。庭审中曲某提出反诉:解除《合同书》并返还转让款200万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曲某反诉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合同目的已实现,无解除法定事由。
- 焦点二:是否存在经营唯一性承诺及违约。合同仅约定维权,未明确唯一性及程度。
- 焦点三:剩余100万元转让款应否支付及计息。欠条明确,应予支付并计资金占用利息。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本诉原告(杜某)诉称:杜某主张曲某尚欠转让款100万元,要求支付转让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反诉原告(曲某)立场:曲某称杜某违反服务站唯一性承诺、未履行合同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200万元。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付小飞律师不同意反诉请求,指出《合同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反诉人目的已实现、不存在解除事由;合同未明确约定经营唯一性,仅约定被反诉人维权且未明确事项与程度,录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唯一性;反诉人已实际经营2年,属商业风险应自负盈亏,双方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被反诉人已积极履行维权义务。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及诉求,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曲某支付转让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至付清止);二、驳回反诉原告曲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曲某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付小飞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4885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转让交易须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唯一性”等模糊表述被滥用为拒付理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以精准答辩击退不当反诉,维护守约方权益。
六、转让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转让款拖欠怎么办?
A:凭合同、欠条等证据起诉主张剩余转让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 Q:对方反诉要我还钱怎么应对?
A:围绕合同效力与目的实现答辩,指出反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 Q:合同目的已实现还能解除吗?
A:一般不能。目的已实现且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解除请求不予支持。 - Q:商业风险能转嫁给对方吗?
A:不能。经营盈亏属商业风险,应由经营方自负,不得转移给守约方。 - Q:欠款利息怎么算?
A:可主张自约定付款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