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处理纠纷。原告吴某1988年起承租公房,申请签订租赁合同被房管公司以“曾调房不再具备承租人资格”答复驳回。吴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指出房管公司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应由区政府作被告,且被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答复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一、案情回顾

“公房承租人资格被否认怎么办”“房管公司不给我签租赁合同能起诉吗”“行政诉讼告谁”,是直管公房纠纷常见问题。1988年北京市某厂分配住房给原告吴某,1988年12月27日签订换房协议书,吴某承租XX胡同13、23号公房1.5间,按时缴纳房租至今,但一直未签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吴某向XX房管公司申请签订租赁合同以确定23号房屋承租人资格。

房管公司2022年6月27日作出答复,以吴某1997年9月与第三人赵某调房、不再具备承租人资格为由不予受理。第三人赵某称其房屋系合法所得、与吴某无关。吴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因房管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律师主张其接受东城区政府委托履行直管公房管理职责,应由区政府为被告。诉讼中吴某及赵某均否认调房事实,被告仅以租赁合同记载面积及分户租金表推定房屋同一,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是谁。房管公司受区政府委托管理,应以区政府为被告。
  • 焦点二: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仅凭面积与租金表推定调房,主要证据不足。
  • 焦点三:吴某是否仍具备承租人资格。自1988年居住至今且第三人否认换房,资格未被否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公房承租人)诉称:吴某主张自1988年分房居住至今,申请签合同被错误驳回,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房管公司)立场:房管公司称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自1997年调房起已超最长保护期限,请求驳回。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指出房管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服应由授权的XX区政府为被告;原告及第三人均否认调房事实,被告未予否认却仅凭租赁面积及分户租金计算表推定房屋同一,据此作出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和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一、撤销北京XX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关于23号吴某申请签订租赁合同的答复》;二、责令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吴某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直管公房承租权益受行政法保护,遇答复不公应注意被告主体资格与事实证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团队擅长公房、征收类行政诉讼。

六、公房行政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公房承租人资格被否认怎么办?
    A:可针对房管部门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Q:房管公司不签租赁合同能起诉吗?
    A:能。对其行政答复不服,应以授权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 Q:行政诉讼该告谁?
    A:受政府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不服其行为的由授权政府作被告。
  4. Q: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能撤销吗?
    A:能。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5. Q:公房一直没签合同有影响吗?
    A:长期居住缴费形成事实承租关系,仍可主张签订合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