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21年1月23日,原告戴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北京XX商品房认购书》,购买801号房屋,成交价2341432元,分期付款,截至2021年10月已付1264860元。后因疫情失业、社保中断,原告非京籍不再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政策,无法购房过户、合同目的落空。被告不同意解除、称原告过错不应退定金及利息。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代理,主张认购书系预约合同、因限购无法签约应解除并退款。法院在被告未出庭情况下支持我方诉求,判解除认购书、返还购房款1244860元。核心争议:认购书性质、限购致不能履行的解除权、退款范围。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案情回顾

"失去购房资格已付的房款能退吗""商品房认购书算买卖合同吗""因限购解约算我违约吗"是房产交易常见难题。2021年1月23日,原告戴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北京XX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801号房屋,成交价2341432元,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约支付,截至2021年10月已付房款1264860元。因疫情原因,原告用人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被迫失业、社保交纳中断。因原告非北京户籍,不再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购房资格要求,导致无法购买案涉房屋并办理过户,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知晓后第一时间告知被告希望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戴某委托我所陈美娥律师代理本案。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解除无法律依据、合同可继续履行;若解除系原告过错,不应退定金、不应付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买卖合同。性质决定能否直接适用买卖规则与解除后果。
  • 焦点二:因限购政策丧失资格致不能签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履行不能。
  • 焦点三:已付购房款应否全额退还。被告主张原告过错不退定金、不付息。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购房人)方诉称:因失业断保丧失购房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已付购房款。

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解除无法律依据,合同仍可继续履行;若解除系原告过错,不应退定金、不应付息。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美娥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代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该认购书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主要内容,故属预约合同,而非被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

  • 认购书签订后原告支付部分预付款,但双方未能在约定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也未行使解除权,后续仍向原告发送预售合同草稿协商买房。
  • 现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在于原告限购,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认购书;因未成立正式有效买卖合同,被告应退还已付购房款。
  • 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提交社会保险个人登记权益记录等关键证据,最终在被告未出庭仅提供答辩状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G464XXX的《北京XXXX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4486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购房前务必核查自身购房资格与社保连续性,认购书虽非正式合同,但违约仍可能产生责任。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购房者遇资格变动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失去购房资格,已付的房款能退吗?
    A:能。因限购政策致无法签约、合同目的落空,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可解除预约并退还已付购房款。
  2. Q:商品房认购书是买卖合同吗?
    A:一般不是。认购书若不具备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主要内容,通常认定为预约合同,约束力限于诚信磋商签订本约。
  3. Q:因限购解约算我违约吗?
    A:若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致不能履行,通常不可归责于购房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
  4. Q:开发商不退定金怎么办?
    A:若解除系客观限购所致、非购房人恶意违约,可主张退还已付款项;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依约与事实判定。
  5. Q:断社保多久会失去购房资格?
    A:各地政策不同,非本地户籍通常要求连续缴纳社保一定年限(如北京为连续60个月),中断即可能丧失资格,购房前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