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被继承人李某、刘某夫妇生前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的案涉房屋通过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女儿李某4,并已完成过户登记。长子李某3、次子之子李某5及另一子李某1以房屋属父母共有财产、刘某无权单方处分、签字系伪造、公证程序违法且李某4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受赠人李某4应诉,主张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签字伪造,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共有权人处分权。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很多家庭在父母年迈时都会面临"父母房产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兄弟姐妹争夺父母房产怎么办"这类问题。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于1992年去世,刘某于2013年9月去世,二人生前共育有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2017年12月去世)、三子李某3、女儿李某4,李某5系李某2之子。

2008年,刘某(乙方)与北京市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甲方将坐落在宣武区101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以2001年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房价款30597.39元。2008年10月,刘某支付房价款30597.39元、维修费1546.58元、手续费215元。2009年1月17日,刘某取得北京市宣武区1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2年5月8日,刘某(赠与人,甲方)与李某4(受赠人,乙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X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XXX号)无偿赠与李某4个人所有(不作为李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4表示自愿接受,该赠与无任何附加条件。同日,北京市XX公证处对上述房产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出具第0696X号公证书。2012年5月28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4名下。

此后,李某3、李某1、李某5认为该房产属于李某、刘某二位老人共有财产,刘某无权自行处分,李某4出嫁后未尽赡养义务,且《赠与合同》中刘某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公证程序违法,主张系被告蓄意造假,故将李某4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并由李某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签字系伪造、公证程序违法,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焦点集中于赠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公证效力。
  • 焦点二:案涉房屋是否属李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是否有权单方赠与。原告认为房屋为父母共有,刘某无权自行处分;被告主张赠与系合法处分。
  • 焦点三:受赠人李某4是否未尽赡养义务,能否成为否定赠与效力的理由。原告以李某4出嫁后未尽赡养为由要求返还,需厘清赡养义务与赠与合同效力的法律关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案涉房屋属李某、刘某共有财产,刘某无权单方处分;李某4出嫁后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中刘某签字非本人所签,公证程序违法,系被告蓄意造假,故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恒略代理)辩称:刘某与李某4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某4长期赡养父母,赠与合法成立。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情与证据材料,形成如下代理思路:

  • 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被告自父亲李某去世后,不但与母亲刘某共同赡养二位老人直至养老送终,还独自负责照顾母亲刘某日常生活,并与丈夫一起照顾原告李某3、李某2(李某5之父)的生活起居,印证赠与背景真实
  • 主张刘某与李某4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约应属有效
  • 针对原告"签字伪造、公证违法"的主张,指出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四、办案结果

经本院释明,李某3、李某1、李某5未申请对上述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刘某签字系伪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确认刘某与李某4于2012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3、李某1、李某5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3、李某1、李某5负担(已交纳)。这意味着受赠人李某4保住了案涉房屋,赠与合同效力获得司法确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恒略律师提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建议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意思,并保留赡养、出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证据;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应取得共有人一致同意,避免日后引发"兄弟姐妹争夺父母房产"类纠纷。遇房产继承、赠与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六、房产赠与与继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父母把房产赠与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能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吗?
    A:其他子女仅以"未经同意"或"未尽赡养"主张无效的,需举证证明赠与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公证且已过户的赠与,一般难以推翻,本案即为典型。
  2. Q:公证过的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A:公证赠与合同证明力较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的,依法有效;质疑签字或公证程序需提交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 Q: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会自动无效吗?
    A:未尽赡养不直接导致赠与合同无效,除非能证明赠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赡养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4. Q:夫妻一方擅自把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有效吗?
    A:共有房产单方赠与可能被认定处分无权,但善意受赠、公证并已过户的情形下,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建议事先取得共有人同意。
  5. Q:兄弟姐妹争夺父母房产,应收集哪些证据?
    A:应收集房产证、赠与合同、公证书、出资凭证、赡养记录、聊天记录等,必要时申请笔迹鉴定,以厘清权属与赠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