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涉拆迁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确认纠纷。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15号平房2间系孙某承租房屋,2002年孙某签订《危改就地安置合同》,安置东城区301号房屋(涉案)并登记于孙某名下,安置人口5人含原告魏某1、魏某2(孙某外甥女)。2020年8月孙某去世后,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请求确认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被告徐某父子以户籍空挂、继承调解书等理由抗辩。二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律师从安置合同与房价计算表入手,证明购房价中含基于二原告安置人口因素的优惠。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确认二原告对301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
一、案情回顾
拆迁安置房继子女、外甥女有没有居住权、被安置人资格怎么认定、凭安置合同能确认居住使用权吗,是征收拆迁纠纷中的常见疑问。孙某与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徐某1;原告魏某1、魏某2系姐妹,为孙某外甥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15号平房2间系孙某承租房屋,孙某、徐某及二原告原户籍均在该房屋。
2002年,孙某与北京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危改就地安置合同》,拆除孙某原有住房,安置北京市东城区301号房屋(涉案房屋),该房登记在孙某名下,安置人口为5人,包括二原告。孙某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二原告的户籍指标并享受购房优惠,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应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020年8月孙某去世。
被告徐某父子不同意二原告诉求,称被拆房屋系孙某所有,二原告户口系毕业不想迁回农村才由孙某帮忙落下、从未居住,主张当时安置政策下二原告无被安置人资格、未适用其户籍优惠;现徐某住养老院,为补贴费用将涉案房屋出租。二原告为维护权益,委托我所李永慧律师代理,难题在于如何证明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应有权利。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二原告是否系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是否享有居住使用权。需依据安置合同与房价计算表认定其安置人口身份及优惠政策。
- 焦点二:基于安置人口优惠的购房价格,是否使所有权人负有保障二原告居住使用的义务。这是确认居住使用权的核心法律逻辑。
- 焦点三:被告持继承调解书主张房屋已不在孙某名下,能否对抗二原告权利。需厘清继承与安置合同权利的关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二原告主张其为《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的被安置人,孙某购房时使用了二原告户籍指标并享受优惠,故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有权居住使用涉案301号房屋。
被告辩称:被告徐某父子称被拆房屋系孙某所有,二原告户口系帮忙落下、从未居住,无被安置人资格;并持继承调解书主张房屋现已不在孙某名下,即便曾有居住权亦应由购房人孙某保障,二被告作为所有权人无相应法律义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决定从查找就地安置合同书及政府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入手。合同书载明安置人口含二原告,附房价计算表反映基于二原告每人15平方米、合计30平方米的优惠购买价格;细则规定人均15平方米、安置人口5人即75平方米内按每平米1560元购买、超出部分按每平米5000元购买,在2003年该优惠系不小数字。尽管年代久远取证费力,律师终查找到关键证据。
- 针对被告拖延不开庭、以未收到传票为由缺席,律师据理推动延期后再开庭,并揭示被告系因继承调解书未到手而规避
- 庭审中通过摆事实、讲证据,指出涉案房屋由115号房屋拆迁而来,二原告系合同载明被安置人,购房价含安置人口优惠,所有权人取得房屋同时负有保障二原告居住使用的义务
- 反驳被告以继承调解书对抗之主张,强调事实不因投机取巧而改变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北京市东城区115号房屋拆迁而来,魏某1、魏某2系《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合同及房价计算表约定,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享受的优惠政策,故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二被告继承涉案房屋,亦应负担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魏某1、魏某2对北京市东城区301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徐某、徐某1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资格与居住使用权常被忽视,签约时应妥善保管安置合同、房价计算表等凭证。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凭借对安置合同与优惠政策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确认了安置房居住使用权。
六、拆迁安置房居住权纠纷 FAQ
- Q:作为被安置人,我对拆迁安置房有居住权吗?
A:若安置合同明确将您列为安置人口并基于您的户籍指标给予购房优惠,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屋同时负有保障您居住使用的义务,可诉请确认。 - Q:户口只是挂在被拆迁房,能主张居住使用权吗?
A:关键看是否系合同载明的被安置人及是否实际享有安置优惠,单纯挂靠一般难以支持,需结合合同与政策判断。 - Q:原承租人去世,安置房被继承人卖了,我的居住权还在吗?
A: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应负担原基于安置合同产生的保障被安置人居住使用的义务,可依法主张权利。 - Q:怎么证明我是拆迁安置合同的被安置人?
A:可调取《危改就地安置合同》、房价计算表、户籍材料及征收政策,必要时申请律师调查取证。 - Q:被告不出庭拖延,拆迁案还能判吗?
A:可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拖延并不能免除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