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村民自治强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谢某、王某在某村共建38号院宅院,2019年8月村委会在未签协议、未作任何安置补偿情况下,依据存在造假嫌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行拆除其宅院。二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维权。律师指出村委会无强制执行权、决议违法、房屋不在拆迁范围,法院认定村委会构成侵权并判赔物品及宅院损失2091800元。核心争议:强拆主体与决议合法性、损失赔偿范围。适用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原告谢某与王某系某村村民,原系夫妻,2008年12月离婚,二人在村内共同建设38号院一处,建有砖瓦结构北房三间。离婚后谢某分得东数北房一间半,王某分得西数北房一间半并携子女同住。后王某扩建砖混结构房屋八间。2016年该村委会通过《XX项目建设拆除安置补偿方案》规划集体土地开发,分两次对村民补偿。谢某、王某既未签《售楼协议》也未签《村拆迁房屋补偿协议》。2019年6月2日尚有10余户未完成腾退,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决议,于2019年8月将二原告宅院拆除。面对“村委会能强拆我的房子吗”“没签协议就被拆怎么办”,二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及物品损失。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村委会强拆行为的性质与主体认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有无强制执行权、其决议是否属村民自治范围是核心。
  • 焦点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合法性。决议大部分内容超出村民自治范围且存在造假嫌疑,能否作为强拆依据成为争议。
  • 焦点三:赔偿范围与数额。二原告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宅院用地347.8平方米,物品及宅院损失如何认定与赔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当事人方):二原告主张村委会未签协议、未沟通安置补偿即强行拆除宅院,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房屋及物品损失。

被告辩称(村委会立场):村委会称本案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执行本村统一拆迁方案,二原告财产损失不存在,请求裁定驳回起诉。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美娥律师指出,村委会以2019年6月2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为由,在未签任何协议、未作任何沟通及安置补偿情况下强行拆除,决议明显造假且大部分内容不属村民自治范围,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无强制执行权,其拆除并非行政征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案涉房屋不在村委会拆迁范围内、用地面积347.8平方米,依据非法决议未予安置补偿即拆房,严重侵犯二原告权益,导致居无定所。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二原告未签《售楼协议》和《XX房屋补偿协议》,宅院未经完全确认是否在村规划调整范围内,村委会私自拆除房屋实施侵权,应担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物品损失及宅院损失共计2091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即强拆属侵权,村民可诉请赔偿。遇到“以拆违促拆迁”“村民自治强拆”,应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村委会能强拆村民房子吗?
    A:村委会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强制拆除,未签协议即强拆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2. Q:没签拆迁补偿协议就被拆了怎么办?
    A: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确认强拆主体,可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维权。
  3. Q: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能作为强拆依据吗?
    A:决议内容须属村民自治范围且程序合法,超出范围或造假的决议不能作为强拆合法依据。
  4. Q:房屋不在拆迁范围被拆怎么赔?
    A:不在范围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可按宅院用地、房屋及物品实际损失主张全额赔偿。
  5. Q:强拆造成的物品损失怎么证明?
    A:可凭评估报告、清单、照片等证明,本案中评估结论4153元仅作参考,法院综合认定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