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我方代理原告北京X晨公司,如期完工并于2017年验收交付,但被告X邦公司拖欠剩余30万工程款。一审中恒略律师提起保全、调整策略,依合同相对性主张已确定权利,法院判X邦支付30万。X邦不服上诉,主张配电柜款应扣除、签约主体混乱、未准工程造价鉴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代理二审,以双方签章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证明X邦认可欠付30万、一审未准鉴定并无不当,且X邦对同份合同与两公司签订无合理解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58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核心争议:欠付金额确认、鉴定必要性、实际施工人认定;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案情回顾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怎么打"是建工企业高频咨询。一审中,我方代理的原告北京X晨公司如期完工,直至2017年就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北京X邦公司一直拖欠不予支付剩余的30万工程款。本案还涉及另一家公司的纠纷,为保证当事人最大合法利益,恒略律师提起保全,并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仅根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原被告签署合同项下已经确定的权利。最终律师以关键证据和答辩,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方30万工程款,案件大获全胜。
后X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X晨公司诉请或发回重审,并由X晨公司负担诉讼费。其认为:因配电柜由X邦公司购买,但合同约定配电柜应由X晨公司采购并安装,故应将配电柜设备款在工程款中扣除;杨某携带两份合同与X邦公司签订,X晨公司、XX电力公司与X邦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实为同一份,谁是实际施工人、依据哪份合同施工应查清;原审法院未准许X邦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欠付工程款金额是否确定为30万。X邦公司签章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能否直接确认欠付数额,是维持原判的关键。
- 焦点二:未准许工程造价鉴定是否错误。双方已就欠款数额达成一致,一审未准鉴定是否适当,决定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 焦点三:签约主体混乱与实际施工人认定。X邦公司主张同份合同与两公司签订、主体不一致,能否推翻合同相对性下的付款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上诉人(X邦公司)诉称:上诉人主张配电柜款应扣除、签约主体混乱需查清实际施工人、一审未准鉴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X晨公司)立场:恒略律师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X邦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吴佳妮律师指出,X晨公司与X邦公司签署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X晨公司提交的双方签章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证明X邦公司认可欠付该合同项下款项数额为30万元,故双方就本案合同所涉款项已达成一致,原审法院未准许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并无不当。通过证据分析,X邦公司对于为何就同一份合同与两个公司签订且无合理解释,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签订主体亦不一样,故该上诉意见并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X晨公司要求X邦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不持异议。X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506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应重视《往来账项询证函》等对账凭证,其可固定欠付金额、削弱对方"鉴定""主体混乱"等上诉理由;遇"拖欠工程款"纠纷,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保全与合同相对性策略维权。
六、房产建设工程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A:应固定合同、验收交付、对账函等欠付证据,可诉请支付并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主张优先受偿。 - Q:对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准吗?
A:若双方已就欠款数额达成一致(如对账函确认),法院可不准许鉴定,并不当然构成错误。 - Q:同一工程签了两份合同,以哪份为准?
A:应结合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情况认定,主体与价款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的,不能以此对抗付款责任。 - Q: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什么?
A:意味着一审胜诉结果确定、判决生效,对方须按原判履行,二审为终审。 - Q:施工纠纷要准备哪些证据?
A:应收集施工合同、验收记录、交付证明、对账函、催款记录等,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