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为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刘某某系朔州市A区前进乡曙光村村民,因土地承包权属争议需核实特定地块历年粮食直补发放情况,向朔州市A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存在地块信息混淆、未针对申请事项准确答复、未依法公开特定地块补贴明细等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敬维怡律师代理申请人向朔州市A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复议机关采纳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撤销原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重新处理。核心法律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第六条。

一、案情回顾

土地承包纠纷中,想要查清楚"自家地块历年粮补到底发没发、发了多少",是很多农户维权的第一步。申请人刘某某是朔州市A区前进乡曙光村村民,因土地承包权属争议,需核实特定地块(南至环田路、西至村集体荒地、东至环田路、北至王XX)历年粮食直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

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朔州市A区农业农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4年至2015年申请人的粮食直补发放记录;以及2015年停止发放后该地块的补贴发放记录。很多农户都会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怎么复议?""行政机关以不掌握明细为由拒绝公开怎么办?""查地块粮补信息被拒绝怎么办?"本案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7日签收,2026年1月8日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但答复将申请人明确标注的地块错误对应为其他地块,并以"只掌握汇总数、不掌握具体明细"为由拒绝公开特定地块明细。2026年2月23日,敬维怡律师代理申请人向朔州市A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二、案件焦点

  •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存在地块信息混淆、事实认定不清,未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准确答复。
  • 被申请人以"只掌握汇总数、不掌握具体明细"为由拒绝公开,是否构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 被申请人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区分情形作出明确答复,是否符合答复"准确、完整"的要求。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方面,被申请人答辩称: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已就申请地块信息作出准确回应,不存在地块混淆;对"不掌握"的信息已依法说明,不存在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并主张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仅保存农户补贴汇总数据、不保存单地块明细,系客观管理现状。申请人则主张答复地块对应错误、实质是以内部管理不便拒绝履行公开义务。

敬维怡律师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指出地块信息混淆。申请人明确标注的四至界限与被申请人错误对应的地块编码及地名并非同一地块,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指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以内部管理不便为由拒绝公开特定地块明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关于提供信息应"准确、完整"的规定。

第三,指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区分情形作出明确答复,答复内容不符合"准确、完整"要求,属于未全面、准确履行答复义务。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作出答复,且答复内容不符合该条例关于答复"准确、完整"的要求,属于未全面、准确履行答复义务。朔州市A区人民政府作出朔区政复〔2026〕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于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成果包括:复议请求获得支持,为申请人后续获取准确政府信息奠定程序基础;明确行政机关负有对信息公开申请区分情形作出明确、准确答复的法定义务,且所提供的信息须为已制作或保存的现有信息;行政机关不规范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被依法监督纠正,当事人取得阶段性胜利。

五、恒略律师提示

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敷衍、被拒绝或答复与申请事项不符的情况,建议:一是申请时尽量明确具体地块、年份、事项等关键信息,便于行政机关准确检索;二是收到不满意答复后,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重点主张答复"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履行法定职责;三是区分"信息不存在"与"不掌握明细",行政机关以内部管理不便拒绝公开的,可依法主张其履行公开义务。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敬维怡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097379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怎么复议?答: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2. 问:行政机关以不掌握明细为由拒绝公开怎么办?答:可主张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区分情形作出明确答复;若信息确已制作或保存,应依法公开,不能以内部管理不便拒绝。
  3. 问:申请公开地块粮补信息被错误对应怎么办?答:在复议或诉讼中重点举证申请事项的四至、编码与被答复地块不一致,主张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答复不准确。
  4. 问: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要准备哪些材料?答:通常包括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原答复文书、身份证明及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权属或利害关系证明等。
  5. 问:复议撤销原答复后行政机关还要重新处理吗?答:是的,复议决定通常会责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如20个工作日)对原申请重新作出准确、完整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