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商业诋毁纠纷,历时三年。我方当事人H公司向A公司服装店所在商场发送侵权警告函,称A公司使用商标系对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构成侵权。A公司于2020年9月起诉,指称警告函内容虚假构成商业诋毁,索赔30万元;一审判令我方消除影响、赔偿8万元,二审撤销并驳回,北京高院再审裁定不构成商业诋毁、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培律师代理我方当事人,核心争议:商标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适用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法院明确侵权警告函维权的正当性边界。

一、案情回顾

案件起因系我方当事人针对A公司开设服装店铺使用某商标的行为,向店铺所在商场发送警告函,告知该商标系对我方当事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于2020年9月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指称我方律师函有关表述与事实不符、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请求撤回警告函、不得再发并赔偿30万元。一审判决我方发送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赔偿8万元;我方不服上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培律师代理,补充受函商场回函等新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定发送警告函不构成商业诋毁,驳回再审申请。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警告函内容是否虚假或误导。权利人基于国知局裁定认为近似,警告函表述有合理逻辑与事实基础,不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焦点二:发函对象与方式是否适当。向特定销售商发函提前维权、披露信息较准确,未不适当扩大对象,不构成权利滥用。
  • 焦点三:主观有无损害商誉故意、客观有无损害后果。发函为维权、无获取竞争优势故意,未造成商誉损害。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我方当事人(H公司)诉称:主张发送侵权警告函系在先商标权人的正当维权行为,不应被严格限制,请求撤销一审、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对方当事人(A公司)立场:A公司主张警告函内容无任何司法认定、显属虚假,易误导商场认为其恶意注册,构成商业诋毁,要求撤回并赔偿。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党培律师提出:其一,发送警告函是在先商标权人正当维权,一审法院以无司法认定即认定虚假,实质要求发函前须经司法程序,明显不当;其二,国知局裁定已认定A公司商标与我方商标近似,警告函基于事实法律判断,已尽谨慎注意义务,不属编造虚假信息;其三,向特定销售商发函提前维权、披露较准确,未不适当扩大对象或滥用权利;其四,发函为维权、无损害商誉故意,客观上未造成损害。二审与再审均采纳律师意见。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定我方当事人向商场发送侵权警告函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已撤销一审、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明确权利人通过侵权警告函维权的正当性边界,平衡维护权利人利益与防止权利滥用,被知产宝、中国知识产权报等专业媒体报道。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培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3022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商标权人通过侵权警告函维权具有正当性,但应注意事实依据充分、对象适当、披露准确,避免滥用。遭遇商业诋毁指控,专业律师可从警告函正当性边界展开抗辩,维护合法维权空间。

六、商业诋毁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发侵权警告函算商业诋毁吗?
    A:不一定。商标权人为维权向特定对象发送、事实依据充分的警告函属正当行为;若编造虚假信息、不适当扩大对象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2. Q:警告函要经法院认定侵权才能发吗?
    A:不需要。侵权警告制度不要求发函前已有司法侵权认定,权利人基于合理事实判断发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即可,否则将妨碍维权效用。
  3. Q:商业诋毁怎么认定?
    A:须具备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主观有损害商誉故意、客观可能造成商誉损害三要件,缺一不可。
  4. Q:被诉商业诋毁怎么办?
    A:可委托律师举证警告函有事实法律基础、对象适当、无损害故意,主张正当维权;本案即二审再审均胜诉。
  5. Q:商标近似争议能发函警示吗?
    A:能。若有国知局裁定等依据认为近似,基于合理逻辑发函披露涉嫌侵权信息,属正当维权边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