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征收强拆违法确认案件。周女士继承的佳木斯市某区1565号房屋附带的木结构板棚,被城管局以安全隐患为由强制拆除。一审法院以板棚不符合房屋基本属性、强拆合法为由驳回诉请。周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上诉。核心争议:以拆违名义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是否合法、强拆是否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二审法院认定城管局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而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强拆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一、案情回顾
房子在征收范围里,却被以“违建”强拆,当事人最关心“以拆违促征收合法吗”“强拆违法怎么确认”“征收范围内违建也要补偿吗”“北京恒略征拆律师”。周女士父母1990年购买佳木斯市某区1565号房屋及附带47平方米木结构房屋、44平方米院子,木结构房建于六七十年代。父母去世后由周女士继承。2023年7月3日网格员认定板棚有安全隐患;8月20日城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留置送达;8月25日强拆并对屋内物品公证。周女士信访未果,得知案涉房屋早已处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诉行政行为究竟是哪个。本案被诉系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而非单纯的责令改正通知。
- 焦点二:强拆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而未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
- 焦点三:是否存在“以拆违促征收”目的。建筑在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借拆违推进征收、规避补偿,是否正当。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被征收人)方诉称:周女士主张案涉木结构房屋房龄数十年、属历史遗留,并非违建;且在征收范围内,应按征拆政策补偿,强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城管局)辩称:拆除对象为临时搭建的木质板棚、非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与房屋征收无关;已通过留置送达及电话通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程序合法。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提起上诉,主要理由:
- 原审法院对起诉行政行为、案由认定错误,被诉系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
- 无论是否属房屋,强拆均应遵守《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
- 原审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 《责令改正通知书》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定前提,送达程序违法;
- 该通知未设定逾期不改正即强拆的后果,拆除无事实依据;
- 案涉建筑在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存在以拆违促征收的不当目的;
- 城管局明知周女士不在当地仅给三天改正,明显不合理。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属行政强制,无论对象是房屋还是板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城管局强拆前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属程序违法。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周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五、恒略律师提示
“以拆违促征收”是征收中常见误区。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征收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被认定为违建并强拆,往往程序违法;遇此类情形应及时固定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赔偿或补偿谈判奠定基础。
六、征地强拆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以拆违促征收合法吗?
A:不合法。征收范围内建筑应走征收补偿程序,借拆违规避补偿且未履行强拆法定程序的,可被确认违法。 - Q:强拆违法怎么确认?
A: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重点审查是否经过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 - Q:历史遗留房屋算违建吗?
A:购买或建造时符合当时规定的,多属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以现行标准认定为违建,强拆需依法进行。 - Q:强拆前必须送达什么文书?
A:至少应包括责令改正通知、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仅一份通知书即强拆通常程序违法。 - Q:确认强拆违法后还能要补偿吗?
A:可以。确认违法是前提,后续可主张行政赔偿或与征收方协商补偿,维护房屋及物品权益。